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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個人出售「預售屋」、「購屋預約單」或「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俗稱紅單)之獲利所得,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預售屋」、「購屋預約單」或「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俗稱紅單)之獲利所得,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其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故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購屋預約單、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之買賣,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移轉之買賣,如有所得依規定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所得稅之課稅範疇。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因此,個人預售屋、購屋預約單、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買賣出售「權利」之所得,皆屬財產交易所得,其交易獲利所得均應依實際買賣價格計算,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所特別呼籲,為維護租稅公平,抑制房市炒作,查核預售屋、購屋預約單、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之獲利所得,已列入經常性業務,民眾若因轉讓預售屋、購屋預約單、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並取得買賣價差時,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倘有短漏報之情事,亦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以免被查獲後,除了補稅還要裁處罰鍰。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 洪怡萍 電話:04-23051116分機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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