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法院形成判決而取得土地,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持有年限之認定,乃以判決確定日為土地持有年限之起算點。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後再移轉時,其土地持有年限之起算點,因法院之形成判決而取得者,為判決確定之日,係指法院之形成判決確定時,共有人「土地價值增加部分」之土地所有權以判決確定日為起點,「原持有部分」仍以各共有人實際土地持有年限計算。(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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