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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遺產分割協議書按千分之一繳印花稅

《稅務法規》遺產分割協議書按千分之一繳印花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該協議書其分割不動產部分,即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課徵範圍,應就分割不動產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由2人以上繼承時,繼承人簽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如有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中分割不動產部分,即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至於不動產價值如何計算,應以協議書成立時之價值為準,而非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

若遺產中有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分割部分,則不需繳納印花稅;又繼承人單獨繼承不動產或以公同共有方式持土地登記清冊辦理繼承,如經查未載明協議辦理之內容,不具前開規定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之性質者,則其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該局並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死亡時遺有土地1筆及銀行存款3百萬元,法定繼承人子女各一人,遲至民國103年始協議繼承遺產,其中土地部分由兒子繼承,銀行存款由女兒繼承,則遺產分割協議書應由兒子按該筆土地103年公告現值之千分之一計貼印花稅票;如女兒放棄繼承,因繼承權放棄書不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故不需貼用印花稅票。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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