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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營利事業列報職工福利支出應留意限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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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職工福利支出,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皆有限額規定,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得提撥職工福利金,並以實際提撥數為準,其福利金提撥標準有三種:一、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或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05%0.15%。三、下腳變價時提撥20%40%;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僅能就其實際支付費用核認,且不得超過前述第二及第三種計算標準之限額。

該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列報職工福利支出雖有上述限額規定,惟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員工醫藥費均可核實認定;另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項目列支,不足或超過限額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113年度職工福利支出金額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因超過可列報限額60萬元(營業收入總額4億元×0.15%),甲公司於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將超限100萬元部分轉以其他費用列支,經國稅局審查該超限之費用均非屬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性質,不得列為其他費用,故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職工福利之列報,除員工醫藥費外,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有限額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有無超限情事,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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