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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經公告撤銷工廠登記不得適用優惠稅率

經公告撤銷工廠登記不得適用優惠稅率

 

 

合法登記工廠及坐落基地供直接生產使用者,分別適用按營業稅率3%減半課徵房屋稅及按工業用地稅率1%課徵地價稅。惟經撤銷、廢止或註銷工廠登記者,應恢復按營業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經撤銷、廢止或註銷工廠登記者,其廠房暨坐落基地土地,不符合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規定,均應於減免原因事實消滅或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及土地所在地稅捐處(地方稅務局)申報恢復按營業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未申報,依法補稅及處以漏稅額2-3倍以下罰鍰。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合法登記工廠經撤銷、廢止或註銷者,均應即向房屋暨土地所在地稅捐處(地方稅務局)申報,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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