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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新法修正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免稅車輛,需補徵稅額

新法修正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免稅車輛,需補徵稅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104年1月1日起已開始實施新修正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

 

     修法後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者,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駛執照者,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車輛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原考量身心障礙者行動需求,及無法駕駛車輛之身心障礙者需由共同生活之親屬負責接送之需要,所實行之減免使用牌照稅規定,隨著免稅車輛逐年增加,且在免稅規定無「親等」及「車輛汽缸總排氣量」等條件限制下,導致有心人士利用身心障礙者名義申請車輛免稅,藉以規避稅負,其中更有不少大排氣量之進口名車,政府照顧弱勢之美意,疑遭濫用。為使國家資源妥適配置,租稅更臻公平,避免政策美意遭扭曲,故有此部分條文之修正,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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