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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請注意家戶成員關係及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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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1155月申報的是114年度(11日至1231)的所得,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受扶養親屬應合併申報,且家戶成員關係及年齡應以「所得所屬年度」為準,籲請注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家戶成員年齡會隨時間增長,身分關係也可能因結婚、生育等因素產生變化,實務上常見納稅義務人誤以「申報當年度」之家庭狀況申報,致錯列免稅額或扣除額,進而產生漏稅情形。如何正確申報,舉例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今(115)年可申報扶養114年度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至於115年以後出生的子女,就不得於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

二、114年度結婚或離婚的配偶可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惟115年以後剛結婚的配偶,就不可於今年合併申報。

三、若申報扶養的直系尊親屬115年才剛滿70歲,因為其於114年度尚未滿70歲,則免稅額應為新臺幣97,000元,不得適用1.5倍計算。

四、直系尊親屬115年剛年滿60歲,如非屬無謀生能力者(例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則不得列報為114年度扶養親屬;須至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始得列報。

今年報稅期間將至,該局提醒民眾應特別留意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避免列報114年度尚未出生之子女或尚未登記結婚之配偶,以免涉及虛列扶養親屬或配偶,除依法補稅外,還會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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