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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1359)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如已載明收取一次或分次買賣價款,並於收取款項時,經收款人蓋章或簽名註明收訖者,表示已收到價款,如未另立收據,即屬代替收據性質,應由收款人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       …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其取得所有權後原地價之認定,仍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準。至是否應課徵印花稅,因其非屬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稅務局表示完成遺產繼承登記後,生存之配偶若撤銷原繼承登記改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原遺產分割協議書貼用之印花稅,無法申請退還。  …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投標人繳納之押標金於決標後轉列為保證金,如不另立保證金收據,亦不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保證金之字樣者,無需貼用印花稅票。但如另立保證金收據或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證明轉列保證金字樣者,則已構成書立另一應納稅憑證,應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押標金轉列為保證金收據適用稅率為千分之四,而領回押標金所立收據稅率為千分之一,兩者憑證性質不同稅率亦不相同。
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繼承遺產所立的分割協議書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共同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且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ㄧ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近來公司為提升國際競爭力,藉企業併購法進行法人分割,透過專業分工彈性地調整企業營運模式,進而申請租稅優惠減免案件有日益增加的趨勢。  …
(臺中訊)日前有民眾詢問,建築師收受業主電匯設計費款項,逕以匯款回條作為記帳憑證者,是否一定要另立收據貼用印花稅票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由職業者如建築師、會計師、代書等業務上獲得報酬之收據,依規定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惟業者若以匯款方式支付勞務費,可以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作為記帳憑證,免再取具執行業務者收受該款項之收據,既未另立收據,則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75年4月2日台財稅第7521793號函釋規定:「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0/00,貼用印花稅票。」又內政部102年9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713號函說明二略以:「被繼承人為公同共有人之一,繼承人得就被繼承人所遺公同共有權利協議分割由1人或部分繼承人繼承所有。」是本案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就繼承人協議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原公同共有不動產之潛在持分權利範圍,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0/00計算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發生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商品盤損僅限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且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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