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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1327)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業人取得的股利收入非屬營業稅法規定的課稅範圍,惟應將其國內及國外所分配的股利收入全數計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以正確計算得扣抵的進項稅額。  …
(臺中訊)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承攬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地政士及建築師等於業務上獲得報酬或收受客戶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均應按收款金額4‰繳納印花稅。例如建築師所出具之收據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另與客戶簽訂具承攬性質之契約亦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意即建築師如與客戶簽訂工程委託契約,雖其契約名稱為委託契約,但其主要工作內容為規劃、設計及現場監造,非僅處於顧問地位,運用其學識與經驗,貢獻意見而已,其契約具有承攬性質,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按承攬契約金額1‰繳納印花稅;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086969有專人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依財政部76年1月8日台財稅第7527301號函及79年5月11日台財稅第790134729號函規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遠洋漁船,係指總噸數在100噸以上且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漁業證照之漁船;另依財政部84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841663748號函規定,20噸以上之漁船,凡經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以國外港口為基地赴國外作業,或與外國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之文件者,亦屬前揭法令所稱之遠洋漁船。 本局進一步說明,另依財政部85年1月24日台財稅第851892575號函規定,營業人購買之100噸以上「漁獲物運搬船」,雖未實際參與捕撈作業,惟係與其他漁船合組船團經營漁業,專門載運其所捕獲之漁獲物,為捕撈作業過程重要之一環,可認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遠洋漁船,至20噸以上而未滿100噸之漁獲物運搬船,如取得財政部84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841663748號函規定之相關文件,亦可比照前述規定辦理。…
  高雄市苓雅區王先生問:公司之進項稅額憑證以及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二者漏報是否都會被處罰?…
  營業人如發生進貨退出、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的異常現象,一定要在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否則將被視為逃漏稅。近來便有多起業者,循往例延遲到下期補報,被國稅局查核出當月有漏報情況,被視為逃漏稅,需補稅並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6年4至6月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將於106年8月開徵,營業人如取得該季營業稅得扣抵之進項憑證,請記得在106年7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並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且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會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但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如有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就不能適用上述扣減的規定。…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如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但如果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依法應繳納印花稅,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契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則應另行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呼籲,立契日期一經修改,即視同訂定新契約,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以免損失已貼用之印花稅票。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應稅憑證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除了貼足印花稅票外,應依規定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票註銷之目的在防止重用,納稅義務人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應於每枚印花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或簽名、劃押代替圖章,但不得以鉛筆劃線銷花,若以鉛筆劃線銷花,因易擦拭無法達成銷花效果,應以圖章、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劃押註銷。未依規定註銷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違反規定被處罰鍰。…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小吃店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銀錢收據,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營業發票,均免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小吃店如經核准為銷售額未達財政部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其所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銀錢收據,就是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規定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承攬工程契約書依規定,應由書立契約之雙方當事人貼足印花稅票,且經銷花後才可交付使用。承攬工程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可就合約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計貼印花稅票。 該處舉例,承攬工程合約總金額為1,050萬元,契約書載明含稅,則扣除營業稅50萬元後,按承攬金額1,000萬元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若未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者,應按總金額1,050萬元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該處也特別提醒立約人,於合約交付使用前,先行檢查合約內容是否含稅,以免發生短溢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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