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 、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定價60,000元之洗衣機,商家額外收取運費1,000元及安裝費2,000元,則該商家應將運費及安裝費一併列入銷售額,開立銷售金額63,000元之統一發票。該局再舉例說明,乙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900元,因未達該網站所定消費1,500元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8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金額總計98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銷售金額98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也提醒消費者,留意發票上記載之消費金額是否包括額外加收之費用 ,以確保個人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