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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營業人銷售禮券,應視禮券性質依規定時點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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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係銷售商品禮券,應於交付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如係銷售現金禮券,則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兌購人。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如發行商品禮券,其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發售時銷售行為已成立,應於出售商品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如係發行現金禮券,即禮券上僅載明一定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舉辦員工春酒抽獎活動,向乙賣場購買80萬元商品禮券,乙賣場於銷售商品禮券時應開立銷售金額80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嗣甲公司員工持該商品禮券兌換貨物時,乙賣場不須再開立統一發票;但若是現金禮券,乙賣場銷售現金禮券予甲公司時免開立統一發票,嗣甲公司員工持現金禮券兌購商品時,乙賣場始開立統一發票予兌購人(甲公司員工)。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銷售禮券時,如有未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補開、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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