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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醫美院所提供非醫療勞務或銷售美容產品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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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隨著國人對體態管理與外貌美學的重視,各式標榜瘦身、美容的療程(如皮秒雷射)與藥品日益普及,醫療院所提供此類服務情形已成常態,如提供非醫療勞務或銷售美容產品,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

「美容醫學」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以改善身體外觀的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

醫師本於醫學專業提供之美容醫學服務,核屬「醫療勞務」範疇,係屬執行業務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免徵營業稅。至於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勞務必需之保養品、化妝品或美白等食品,核屬一般買賣商業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醫美診所由專業醫師為病患施以「皮秒雷射」療程,該處置費用屬醫師提供專業性勞務收入,依規定免徵營業稅。

該診所如另行銷售非屬醫師處方必需之纖體營養食品,則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新臺幣20萬元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則應按5%稅率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呼籲,請各醫療院所自行檢視,如有提供非醫療勞務或銷售美容產品而未辦理稅籍登記或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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