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應逐筆核實入帳,並以實現者列為損益
本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並應以實現者列為損益,其僅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益,是以,營利事業於期末估列之未實現兌換損益,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
本局最近查核某公司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未自行依法調減期末估列之未實現兌換虧損,遭調整補稅。
本局呼籲,近期匯率波動劇烈,營利事業因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兌換損益應逐筆核實入帳,並依前揭規定就已實現者列為損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納
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盡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367
【營業節稅】小店戶進項稅額的10%可扣減營業稅。
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也就是俗稱的小店戶,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應多多向賣方索取發票,因為小店戶可用進項稅額的10%申請扣減應納的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小店戶的營業額是由國稅局查定,如果查定稅額達到起徵點,小店戶必須每季繳納一次營業稅,這些必須繳納營業稅的小店戶,如有購買供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依規定申報時,國稅局會按憑證所載進項稅額的10%扣減小店戶當期查定營業稅額,如果進項稅額10%超過當期查定營業稅額者,次期還可以繼續扣減。
該局進一步說明,小店戶的進項稅額10%要扣減營業稅,除了要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外,還要注意必須依規定申報,也就是進項憑證要分別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但要特別注意的是,若購買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的貨物或勞務,如自用乘人小汽車、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用等,其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不得申報扣減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某家小店戶103年1至3月查定營業稅額3,000元,向國稅局申報同期間進項憑證稅額5,000元,可扣減500元(=5,000元×10%),該小店戶的營業稅就可由3,000元減為2,500元(=3,000元-500元)。
今年第1季即將結束了!該局提醒小店戶今年1至3月份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統一發票,要記得在4月7日(4月5日適逢例假日,延期至星期一)前向國稅局申報,可以減輕營業稅負擔喔!(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則利息支出將不予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1億5千萬元,經國稅局查核以其資產負債表帳列其他應收款3億2千5百萬元,其中2億5千萬元係以前年度與乙公司簽訂土地、房屋之買賣契約並已支付,後來雙方同意解除契約,已支付之價金由乙公司無息分期返還,甲公司顯有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情事,乃就相當貸出款項按該公司當年度平均借款利率設算利息1千萬餘元,自利息支出項下減除,甲公司不服,主張原支付款係自有資金非他人借貸款而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本於企業整體資金不可分性,營利事業若不貸出款項,該款項即可用於還款而無相對之利息支出,正因營利事業貸出款項,發生資金排擠效果,以致須借入款項(或不償還借款)而支付利息,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得減除各項成本費用之立法意旨,以營業上合理及必要者為限;營利事業倘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對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支出,當然係不合理及不必要費用,而不予認定,遂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或收取利息明顯低於所支付利息之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利息支出,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郭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20
【營所節稅】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則利息支出將不予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1億5千萬元,經國稅局查核以其資產負債表帳列其他應收款3億2千5百萬元,其中2億5千萬元係以前年度與乙公司簽訂土地、房屋之買賣契約並已支付,後來雙方同意解除契約,已支付之價金由乙公司無息分期返還,甲公司顯有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情事,乃就相當貸出款項按該公司當年度平均借款利率設算利息1千萬餘元,自利息支出項下減除,甲公司不服,主張原支付款係自有資金非他人借貸款而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本於企業整體資金不可分性,營利事業若不貸出款項,該款項即可用於還款而無相對之利息支出,正因營利事業貸出款項,發生資金排擠效果,以致須借入款項(或不償還借款)而支付利息,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得減除各項成本費用之立法意旨,以營業上合理及必要者為限;營利事業倘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對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支出,當然係不合理及不必要費用,而不予認定,遂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或收取利息明顯低於所支付利息之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利息支出,以免遭剔除補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承攬契據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以免受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行號或個人簽訂承攬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合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約等,係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按憑證金額(未含稅)1‰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指出,印花稅的稅率雖然不高,但罰鍰倍數高,例如經查獲有未貼或貼用不足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除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如未經註銷或銷花不全,按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貼用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為維護權益,請儘速檢視應稅憑證有無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如有印花稅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概括承攬工程合約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印花稅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契約書中內容包含載有買賣器具之採購及安裝工程兩部分之概括承攬工程合約,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印花稅法中規定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者,若稅率相同,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因此,若器材設備的採購與安裝工程一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該契約即具有買賣動產契據與承攬契據兩種性質,依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依合約總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若以買賣動產契據性質貼用12元印花稅票,則形成短繳印花稅,不但要補繳所漏的稅額,還將被處以所漏稅額5倍至15倍的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應按契約總金額1‰而以新臺幣12元貼花致貼用不足之合約,應儘速自動補貼,以免受罰。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洽詢,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研議取消指示用藥給付,導引資源有效配置
對於今(14)日報載健保將取消葡萄糖胺(glucosamine)之給付,健保署回應說明如下:
由於葡萄糖胺係屬「指示用藥」,依健保法規定,指示用藥不屬健保給付範圍,原經前公、勞保給付之指示藥,因考量民眾需求,健保開辦後仍延續給付,並逐年檢討。
據多項研究顯示口服葡萄糖胺效果不彰,美國骨科醫學會也不建議使用,在目前健保財務尚稱穩健的情況下,對於取消療效不確定或可由民眾經醫師、藥師指示後購買使用的藥品,可將資源用於民眾亟需要之急症或重症醫療服務,落實合理資源配置及給付公平原則。
健保署刻正研議對於指示用藥給付範圍之檢討作業,葡萄糖胺藥品也在檢討之列,未來將提報由學者專家、消費者代表、雇主代表及醫療提供者代表組成的全民健康保險藥物共同擬訂會議及全民健康保險會討論。
健保藥價及藥費支出的合理性一直是大家關心的議題,各界已多次關切,並呼籲依法應自健保用藥品項中刪除。健保署陸續於94年10月1日取消給付176項制酸劑指示藥,95年2月3日取消包含維生素類、電解質、酵素類等共240項指示用藥之給付,目前健保仍有給付1125項指示用藥。這類藥品多數屬作用緩和、安全性高、有效成分含量較低之藥品,如民眾有急症或症狀嚴重者,應儘速就醫,找醫師詳細診斷並開立處方用藥治療,健保仍可以給付。
【綜所節稅】出售房屋獲利者,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為財產
交易所得,其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亦即以出售房屋實際獲得利益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如果沒有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實際查得資料或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因此,若稽徵機關能查得實際所得額,即應依查得資料核定,並非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依實際所得額申報或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計之所得額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王君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因出售台中市西區房屋,以房屋評定現值13%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經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及取得原始成本,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大於其申報所得,差額部分除須核定補稅外還會被裁處罰鍰。
該所特別提醒,個人如出售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非可任意選擇以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以免嗣後被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得實際買賣交易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研議取消指示用藥給付,導引資源有效配置
對於今(14)日報載健保將取消葡萄糖胺(glucosamine)之給付,健保署回應說明如下:
由於葡萄糖胺係屬「指示用藥」,依健保法規定,指示用藥不屬健保給付範圍,原經前公、勞保給付之指示藥,因考量民眾需求,健保開辦後仍延續給付,並逐年檢討。
據多項研究顯示口服葡萄糖胺效果不彰,美國骨科醫學會也不建議使用,在目前健保財務尚稱穩健的情況下,對於取消療效不確定或可由民眾經醫師、藥師指示後購買使用的藥品,可將資源用於民眾亟需要之急症或重症醫療服務,落實合理資源配置及給付公平原則。
健保署刻正研議對於指示用藥給付範圍之檢討作業,葡萄糖胺藥品也在檢討之列,未來將提報由學者專家、消費者代表、雇主代表及醫療提供者代表組成的全民健康保險藥物共同擬訂會議及全民健康保險會討論。
健保藥價及藥費支出的合理性一直是大家關心的議題,各界已多次關切,並呼籲依法應自健保用藥品項中刪除。健保署陸續於94年10月1日取消給付176項制酸劑指示藥,95年2月3日取消包含維生素類、電解質、酵素類等共240項指示用藥之給付,目前健保仍有給付1125項指示用藥。這類藥品多數屬作用緩和、安全性高、有效成分含量較低之藥品,如民眾有急症或症狀嚴重者,應儘速就醫,找醫師詳細診斷並開立處方用藥治療,健保仍可以給付。
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勞務之所得課稅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開始,最近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其自傳銷公司取得之所得應如何報稅?
國稅局指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營利所得: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將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之一般經紀人費用率(102年度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
三、其他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國稅局提醒,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自9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元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惟超過者,仍應依上揭規定申報營利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侯股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40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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