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登記係指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因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所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土地建物權利移轉登記。其原因發生日期為夫妻或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期,或法院判決確定之日期。
該局說明,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免報繳契稅,惟仍需辦理房屋稅查欠;亦不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僅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本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境外營利事業在臺分公司取得股利所得之扣繳憑單可否申請抵繳在臺分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本局說明,財政部為消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及就源扣繳之不公平現象,於95年增訂所得稅法第24條第3項(現行為第24條第5項),明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本局特別提醒,上開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經扣繳完稅後,免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申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經查獲有漏報情事時,將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鍰。
該分局指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如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分局特別呼籲,近年來民眾赴大陸經商及工作情形日益增加,取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主動據實申報納稅,如有申報疑義,請檢具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洽詢,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時,其成本認定,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應以出價取得之原始成本作為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之基礎,而非財務報表所列投資之帳面價值。
營利事業持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時,依財務會計規定,財務報表上投資之帳面金額會隨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的變動而增減,當出售時亦係以投資之帳面價值為出售成本。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該投資之出售成本則應以原始取得價格計算出售資產損益。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出售對乙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出售金額1,600,000元,原始取得成本1,000,000元,財務報表之投資帳面金額則為2,000,000元,而稅務上應認列是出售資產增益600,000元(1,600,000-1,000,000),而非財務上出售資產損失400,000元(1,600,000-2,000,000)。故特別呼籲結算申報時要注意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差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小吃店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銀錢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營業發票,均免納印花稅。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小吃店如經核准為銷售額未達財政部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其所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銀錢收據,就是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規定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四項新規定及措施,包含免稅額調高,個人為8.8萬元、滿70歲以上的個人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為13.2萬元;基本生活費不課稅;「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可享1萬元的免稅額;及有應揭露事項者,應填具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
該所說明,綜所稅免稅額部分,因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幅度已超過3%,因此,個人免稅額從8.5萬元調高為8.8萬元,年滿70歲以上的個人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從12.75萬元提高至13.2萬元。其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上路,納稅者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按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超過綜所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所指出,另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使用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就每屋每月超過1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總額。此外,納保法上路後,租稅規避原則不處罰,但稅捐稽徵機關仍可依實質課稅調整補稅,並按應補繳稅款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因此,納稅者如有應揭露事項者,應將事實及金額另填報「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併申報。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之「承攬契據」,應依規定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1‰由立約人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社區公共管理事務,與廠商簽訂有關環境清潔、設備保養、工程修繕……等契約,因內容已明訂工作項目及範圍,且規定完成一定工作,始給付約定報酬,核屬承攬契約,應於書立後交付持有或使用時,由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或廠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若不便貼用印花稅票,可就近至稅務局所屬各分局申請開立繳款書,或至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請帳號,即可運用該系統開立繳款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應依規定格式,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稅款,辦理當期決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於決算後應賡續辦理清算,清算所得申報期限,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至於上述清算期限,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申請展期;其非屬公司組織者,清算期限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公司辦理清算,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結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清算申報期限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納稅款,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補辦結算申報。又納稅義務人雖於滯報通知書送達前已補辦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加徵滯報金。
該分局補充說明,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此舉係催促未完成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儘速依限補辦理結算申報,以免被加徵更重之怠報金,而非免除納稅義務人之滯報處罰,因此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影響本身之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當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購買或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時,其進、銷項憑證之取得或開立,可自行選擇下列兩種方式之一辦理:
一、各營業人分別辦理: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各自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亦分別按同一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二、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進貨部分:對共同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之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之憑證。主辦營業人彙總上開進項憑證資料後,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之憑證。
(二)銷售部分:對共同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主辦營業人代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備註欄載明合資經營標的名稱及分攤比例等文字;其他合資營業人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並於備註欄載明上述文字。
中區國稅局說明,所稱分攤比例係指合資營業人之出資比例,因此進、銷項分攤比例應前後一致;營業人間同一合資案件經選定後,如未報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自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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