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補稅案件,已陸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7年1月16日至107年1月25日。
本局說明,經統計本局所轄基隆市、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新竹縣(市)、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等地區,本次補稅案件共計約9萬6千餘件,補稅金額達11億4千多萬元,接獲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現金連同繳款書至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便利商店(應繳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繳納外,亦可於繳納期限截止日前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稅,使用信用卡繳稅者,可採電話語音或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或直接輸入網址)進入網際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繳稅,以上繳稅之操作方式,可參閱繳款書背面說明。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接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如查對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尚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如逾限繳日期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按規定利率按日加計滯納利息至繳納日止,一併徵收。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補稅內容有疑問者,可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等單位查詢,各分局(所、處)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弟之女兒2人,僅提示切結書註明渠等2人與其同居並受其扶養,經該所查核以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之規定,乃否准認列該等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計170,000元,案經復查駁回確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規定之適用,係以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為前提,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規定,負扶養義務有數人時,其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本件甲君所列報之姪女2人當年度雖設籍於甲君戶內,惟其姪女之父母有所得及多筆不動產,依客觀標準難謂無扶養子女之能力,依民法規定,應由渠等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乃予駁回。
該所提醒,民眾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應與其他親屬之間具備有家長家屬關係,且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始得列報扶養,否則經查得與法不符,將遭剔除補稅。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印花稅法規定書立銀錢收據應按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每月向住戶收取管理費所書立之收據,因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依規定可以免納印花稅。
財稅局說明,印花稅法第6條第3款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納印花稅。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用於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其性質屬事業組織內部治理事項,核屬免納印花稅的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應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填列結算申報書之其他書表第C1頁。
該所進一步說明,有關新制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之計算,為房地交易所得=(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後,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入;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32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報繳營業稅。
本局指出,轄內甲實業社103年9月間購進1台自用乘人小汽車110餘萬元,嗣後於103年11月間賣出,售價90餘萬元,惟未開立統一發票,本局乃予以補徵營業稅額,並處以罰鍰。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且於以後出售時,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法申報銷售額,報繳營業稅。甲實業社雖主張其為無心之過應免予裁罰,惟營業人應知悉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出售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之規定,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自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並無免罰之適用。
本局進一步指出,甲實業社雖未以支付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應依循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以免因誤解法令短漏報銷售額而遭受補稅及罰鍰,不得不慎。
新聞標題:利用憑證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並線上回復確認,輕鬆完成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去(106)年以憑證(含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及「健保卡及密碼」)回復確認的納稅義務人,今年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稅額試算服務/106年度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下載」,利用憑證下載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國稅局不再寄發紙本,為節能減碳盡一份心力。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經核對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無誤,並同意作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屬繳稅案件依通知書所載「應自行繳納稅額」繳納稅款後即完成申報;屬退稅案件除可直接線上確認外,若上年度有繳退稅成功的存款帳戶及不繳不退案件,亦可以手機掃描通知書上QRCode回復確認,輕鬆完成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納稅義務人明瞭稅額試算線上回復確認作業所需的裝置,說明如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及早報稅真輕鬆,網路申報最便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加強稅籍管理,維護營業稅稅籍檔案之正確性以及掌握稅源、遏止逃漏,將針對轄內營業人展開實地清查工作。
該所說明,清查工作自107年4月1日起展開,除將逐一核對已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其營業事實與原申請登記事項是否相符外,並將全面清查未辦理稅籍登記即擅自營業、停業後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暫停營業未申報核備及停業期滿後未復業者,並將清查原為查定課徵營業人改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後,是否依規定撤除「免用統一發票標誌」。另針對網路交易營業人、美容醫療院所、產後護理機構、月子中心、老人安養機構、未立案補習班、露營場地、傳統市場、知名老店、寵物美容與寄宿等營業人將一併清查是否有逃漏稅捐或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情事。
該所特別呼籲有前開不符規定情事之業者,請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補辦稅籍設立、變更、停(復)業、歇業等登記事宜,倘有漏稅者應一併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因未依規定辦理而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0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限已於107年1月31日截止,國稅局即日起展開年度所得稅扣繳檢查。該所溫馨提醒各申報單位,請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
員林稽徵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單位於給付納稅義務人各類所得時,除因符合同法第4條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按所得人身分及所得類別扣取所得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
該稽徵所提醒扣繳義務人,以下為常見疏失:
一、營業人或執行業務者或補習班承租之店面、廠房或倉庫,申報租金費用偏低或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二、營利事業同業間資金調度支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三、董、監事領取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四、各單位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如徵文徵稿、尾牙抽獎等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五、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及申報憑單。
六、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為捐贈,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該稽徵所特別呼籲未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雖免向轄區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並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如有給付各類所得時,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李先生來電詢問:106年度將其所有房屋以每個月2,000元便宜出租予妹婿開設之公司使用,該公司已開立免扣繳憑單24,000元,請問今(107)年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租賃所得應如何計算?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李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關該筆租賃收入24,000元,若無法提示相關必要損耗及費用證明文件,可依部頒租金費用標準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以13,680元〔24,000元×(1-43%)〕填報為租賃所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財產出租,其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計算租金收入,其核定之租賃所得與自行申報租賃所得之差額,該分局會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 李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200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為增進我國國際競爭力,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機關、團體、學校或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等相關費用,得以費用列帳且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99年3月12日修正之「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來臺工作外籍專業人士,其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之相關費用,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應符合條件如下:
(1)適用對象:已取得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第1款、第2款及相關規定之18項工作,且非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在同一課稅年度居留滿183天,且全年境內外應稅薪資達新臺幣120萬以上(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
(3)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提醒您仍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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