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先生於死亡前2年將名下的不動產3千萬元全數贈與配偶,往生時只留下存款20萬元,往生後被國稅局補徵遺產稅,配偶白太太提出異議,並質疑稅法上對於夫妻贈與財產免課贈與稅是騙人的,對此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特別提出澄清與說明。
該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確實規定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但爲避免透過生前贈與而規避遺產稅,復於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爲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換句話說,如果當初贈與的時點距離白先生死亡時已經超過2年了,所贈與的財產就不用合併到遺產總額計算課稅。如果有像白先生這樣的情形,會不會課到遺產稅,仍然要看併入後計算的遺產總額,是否超過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而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有關被繼承人生前2年內的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計算,還包括生前2年內贈與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以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營利事業之房屋經法院拍賣,惟營利事業未將房屋拍賣收入大於拍定日帳面價值之差額,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出售資產增益,產生漏報所得稅,遭受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房屋於105年度經抵押債權人訴請法院查封拍賣價格1,239萬元,依規定甲公司應按房屋拍賣價格1,239萬元減除內含營業稅額59萬元,出售房屋收入應為1,180萬元,再減除拍定日房屋帳面價值517萬元,計算出售資產增益663萬元,並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房屋拍賣金額經法院依債權順序分配給各債權人,甲公司未獲分配,致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出售資產增益,造成短漏報所得額663萬元,遭補徵稅額112萬元,並按漏稅額處0.8倍罰鍰9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106年度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業人仍應計算及繳納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為提升繳稅便利性,自107年5月1日起,可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使用負責人之信用卡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自繳稅款,但延期、分期繳納案件不適用。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業人於法定結算申報日即1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24時前利用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以使用負責人之信用卡繳納結算申報自繳稅款,經取得授權後,即不得取消;繳納金額有變動,屬稅額增加者,應就稅額增加部分列印繳款書改以現金或票據等方式繳納,屬稅額減少者,即依法辦理退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07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自4月起展開作業,今年印花稅檢查重點包括營建業、技師及建築師、補習業、醫院診所等業別與承攬公共工程業者等,因此特別呼籲上開業者,自行檢視應稅憑證是否已依規定貼繳印花稅,或有貼繳不足,請儘速補貼或補繳,以免被查獲受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印花稅檢查目的是希望透過查核予以輔導,並提醒業者能自行檢視依法繳稅,以維護租稅公平,而非在處罰。但如經查獲違反印花稅法相關規定,最高可處30倍罰鍰。所以,在檢視應稅憑證時,如發現有貼繳不足者,請即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例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等)外,其交易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納稅。
本局指出,交易因繼承取得房地,其適用新舊制的認定標準則屬特例;此因考量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間點並非其所能控制,為使房地權益不受影響,故如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者,免適用新制,仍按舊制課稅規定只計算房屋部分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惟若交易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自住規定者,納稅義務人亦得選擇依新制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又新制在計算持有時間時,可將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其銷售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1.銷售所得額(A)=
交易時之成交價額-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2.課稅所得額(B)=(A)-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3.自住房地之應納稅額計算=[(B)-4,000,000元]×10%本局進一步說明,上開稅率係依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超過1年未逾2年、超過2年未逾10年、超過10年,分別適用45%、35%、20%及15%稅率。惟納稅義務人若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適用20%稅率課徵所得稅。
本局表示,下列2種人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無論於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有無滿183天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屬扣繳類目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如有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內按扣繳率申報納稅,但於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
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本局舉例說明,外國藝術家受邀至台灣表演10天,其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扣繳稅率20%就源扣繳,並不可扣抵相關費用。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查詢107年1月31日前各憑單填發單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的106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等所得資料,作為106年度申報所得稅之參考。
自107年4月27日起至5月31日止獨資合夥組織可持工商憑證或負責人的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公司組織持工商憑證、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自行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外,亦可由委任人於107年4月1日至5月31日止使用上述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持前揭憑證於107年4月27日至5月31日止代為線上查詢。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有關繼承人單獨繼承不動產,所持土地登記清冊,如未載明協議辦理內容,不具上述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之性質者,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辦理印花稅票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如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連綴處為騎縫辦理印花稅票註銷。
該局指出,實貼印花稅票者,應依規定辦理註銷,如違反註銷規定,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銷花,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該所近日起展開年度所得稅扣繳檢查,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該所提醒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是否有下列扣繳單位常見之疏失:
一、營業人或補習班承租繁榮地點之店面,申報租金費用偏低或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二、營利事業同業間資金調度支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三、董、監事車馬費及出席費,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四、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五、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率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六、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未於主管機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10日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七、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該所籲請扣繳單位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憑單申報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自動向該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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