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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即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小規模營業人如經營實體商店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且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按季提供銷售額與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可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營業人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之總局申請適用「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
該所說明,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一)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二)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接受二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三)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依規定期限及格式,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適用本項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除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每月銷售額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限制,免使用統一發票外,因結合行動支付業者廣告效益,可誘發消費者購買動機及消費頻率,以提高銷售額及提升經營效率,並減少收受現金遭竊風險及保管困擾。

 

企業為了拓展業務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如已依規定取有憑證,且與業務有關者,可於稅法規定之限額內列報費用,至於限額是依照企業經營業務性質,如按進貨、銷貨、運輸貨物或勞務供給等,按交易額分別採不同比率計算;另外政府為鼓勵擴展外銷,對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可額外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同條第1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惟營利事業之物資從國內課稅區輸往加工出口區,雖經依法辦理報關手續,但如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即不適用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之規定。

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特別交際費時,要注意係屬「外銷」且取得「外匯收入」,若未取得外匯收入,尚不得列報特別交際費,營利事業應多加留意,以免不符合相關申報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更正申報,嗣後不可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或依上開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本局特別提醒,民眾報稅後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並註明「二次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惟逾期仍應以書面申請更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當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購買或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時,其進、銷項憑證之取得或開立,可自行選擇下列兩種方式之一辦理:
一、各營業人分別辦理: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各自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亦分別按同一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二、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進貨部分:對共同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之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之憑證。主辦營業人彙總上開進項憑證資料後,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之憑證。
(二)銷售部分:對共同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主辦營業人代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備註欄載明合資經營標的名稱及分攤比例等文字;其他合資營業人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並於備註欄載明上述文字。
中區國稅局說明,所稱分攤比例係指合資營業人之出資比例,因此進、銷項分攤比例應前後一致;營業人間同一合資案件經選定後,如未報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自行變更。

 

本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為課稅所得額加計各項免稅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的免稅項目,主要有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5年免稅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自102年度以後,營利事業如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者,以該證券交易所得的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再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出售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票股利,在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依財政部99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令規定,以面額計算成本。
     

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證券交易所得約4.2億元,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全數申報為持有滿3年以上之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2.1億元。經核對公司的證券交易明細表,發現不是全部的股票持有期間都滿3年以上,可以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另外出售的股票中有部分是國內公司配發的股票股利,但公司不知道可以用面額10元認列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損益,僅增加股票總股數,以0元計算成本,致少計出售證券成本。
      

就甲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重新計算出售成本,並無證券交易損失,經依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持有滿3年以上證券交易所得1.6億元,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0.8億元,持有未滿3年證券交易所得1.8億元,合計應計入基本所得額2.6億元,公司漏計5,000萬元基本所得額,補徵稅款約600萬元,並處漏稅罰。
     

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並注意如持有期間滿3年,始得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及出售國內公司股票股利部分,可以用面額計算成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所說明,由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有降低遺產稅負效果,所以近年來申請案件有逐年增加趨勢,惟在申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如部分財產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雖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已非被繼承人之現存婚後財產,且其生存配偶該項財產係無償取得,自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該所進一步說明,經稽徵機關核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此類案件稽徵機關將專案列管,若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稽徵機關將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如對上述作業有任何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民眾臨櫃詢問繼承產權拋棄書與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之課稅範圍。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依協議成立時價值按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至於繼承產權拋棄書僅由拋棄產權人一方所書立,並未載明承受之對方,只是拋棄產權人之聲明而已,自不屬印花稅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課稅範圍,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前段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應以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列報其妹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經本局以不符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父已失業無所得,其妹就讀大學之所有相關費用皆由其負擔,應准予認列其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云云。經本局復查決定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甲君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甲君主張列報其妹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於法無據,仍應剔除該筆扣除額,全案業經復查駁回確定。

本局並進一步指出,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且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者才有資格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最多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應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如果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扣除該補助或獎學金後之餘額在上述限額內列報,另納稅義務人本人之教育學費是不可以申報扣除的,提醒民眾務須注意。

本局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銷售貨物,係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法定最高罰鍰額擇一從重處罰,且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營業人A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露天拍賣網站經營網路拍賣銷售貨物,銷售額合計3,000,000元。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銷售貨物,係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150,000元處最高5倍之罰鍰750,000元,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憑證之總額3,000,000元計算5%之罰鍰金額150,000元,兩者相較從重者,應以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處罰之法據; 又其係第1次處罰日以前之違章行為,且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不再繼續營業,並已補繳稅款,應按所漏稅額150,000元處0.5倍罰鍰75,000元,惟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本件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之罰鍰最低額分別為150,000元及75,000元,裁處之額度應不得低於150,000元,故其仍應處罰鍰150,000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經營網路拍賣銷售貨物,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籲請營業人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所得稅制優化有關「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7年2月7日公布,並自107年度施行,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修正重點、稅率及申報期程說明如下: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與罰則,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減少徵納爭議,有助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二、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三、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結構

(一)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稅率20%課稅,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提供調整適應期。

(二)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基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對外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四、申報期程:營利事業於申報107年度及以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適用調整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為例,其於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20%稅率(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按18%稅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又107年度盈餘保留不分配者,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按5%稅率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強調,新修正所得稅法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並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制度,在個人居住者獲配之股利所得扣抵稅額部分,其計稅方式改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擇優適用:

1.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所得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2.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並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知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另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應扣繳稅款,則自108年1月1日起,不得抵繳該股利或盈餘所含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金額。


  該所特別呼籲,本次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新制自107年度施行,故於108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始得適用,惟107年1月1日起之決清算案件即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新制,營利事業於報稅時應多加留意,以免申報錯誤,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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