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將自今(107)年1月1日施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有關綜合所得稅部分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高4大項扣除額額度
自107年1月1日起,標準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9萬元提高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2.5萬元大幅提高為每人12萬元,增幅達33%~380%。
(二)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千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之級距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綜所稅最高稅率由45%調降為40%。
(三)訂定個人居住者(內資股東)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個人居住者107年獲配之股利所得計稅方式就下列2種方式擇一擇優適用:
方式一: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
方式二: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不得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所稅時,得適用上開調整後之扣除額額度、累進稅率及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有助減輕薪資所得、中低所得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為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針對以行動裝置經營網路創業於自用住宅辦理營業稅籍登記者,財政部於107年7月23日發布令釋,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的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的設備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近來發現轄內部分營利事業因響應環保汽機車汰舊換新政策,取得減徵退還新車之貨物稅款項,卻漏未依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致遭國稅局補徵稅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的中古汽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代用小客車)或出廠4年以上的中古機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換購上開車輛新車或新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所減徵之各該新車或新機車貨物稅,為政府補助性質,依財政部105年7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573890號函釋規定,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優惠措施將於110年1月7日截止;此外,自106年11月24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報廢88年6月30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亦得定額減徵貨物稅5萬元,如有換車需求,得好好把握機會。同樣須注意的是,應在取得貨物稅退稅款年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使政府補助美意大打折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近來有公司詢問支付會計師赴外埠查帳之住宿費用是否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依規定,公司支付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因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所支付之會計師事務人員赴外埠查帳之住宿費用,核屬給付該會計師事務所之查帳酬金之一部分,其相關之進項稅額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應不得由該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因一時疏忽虛報進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按所漏稅款處5倍以下之罰鍰。倘在未經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剔除並補報及補繳稅額者,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落實多用網路少跑馬路,財政部積極推動E化便民服務措施,節省扣繳單位遞送扣繳憑單之時間及人力成本,扣繳義務人可透過網路方式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所進一步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各類所得,且非屬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或逾期申報案件者,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可透過網路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
有關「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作業」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扣繳申報專區查詢,請多加運用。
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電話04-24852934轉221、223~226、229或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如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的退休金數額者,營利事業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為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底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300萬元,經檢視107年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估算退休金數額為1000萬元,106年底預估不足數為700萬元,甲公司於107年度一次或分次提撥其差額700萬元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則該700萬元可全數於107年度認列為費用,不受所得稅法規定不超過已付薪資總額15%之限制。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預估補足差額而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僅估算為應付費用,還不能認列當期費用,應等到「實際」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始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列報的年度,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繼承登記,該協議書為印花稅之課稅憑證,應貼繳印花稅,配偶如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係「債權請求」,與買賣、交換、贈與等方式移轉產權不同,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有關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配偶一方死亡,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均非屬上開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須符合民法規定,即具備家長家屬關係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要件,且須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並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能列報。
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侄子乙君之免稅額,惟優先負履行扶養義務者其父丙君,經查其有所得及財產,並非無扶養能力,故予以剔除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提示里長證明書請求認列侄子之免稅額;因里長證明書並無使先順序之法定扶養義務發生免除或移轉效果,且非甲君當年度確有扶養系爭受扶養親屬之具體證明,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所表示,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必須符合扶養者與受扶養者間,具有以永久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且依民法第1115條及第1118條規定,負扶養義務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因負擔扶養義務而無法維持自己生活之相關證明。另所謂扶養,並非僅單純給予生活費用,應取決於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所以,納稅義務人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不能只有提出里長證明書或切結書。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移轉不動產,所書立之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是印花稅法規範之應稅憑證,於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或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部分民眾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後,因故解除契約而撤回其申報,嗣後又於同一份契約書更改立契日重新申報。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此契約已變更立契日期,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其契約應另行貼繳印花稅,再持憑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106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直撥轉帳退稅部分,分二批時程辦理,第一批為107年8月1日撥付,第二批則在107年9月11日撥付,納稅義務人可於前述時間攜帶存摺前往金融機構查詢、補登存戶紀錄以確定退稅金額。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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