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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近期房價上漲,許多賣方紛紛獲利了結,該分局提醒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買賣預售屋及成屋(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交易所得,應以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出售房屋,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如為預售屋買賣,因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之「權利」,故建案完工前預售屋之買賣係屬財產權利的交易,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甲君103年買入一戶成屋500萬元,支付相關費用20萬元,後於109年以800萬元出售予乙君,支付相關費用40萬元,出售當年度房屋評定現值5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100萬元。則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80萬元{(800萬-500萬-20萬-40萬)×〔50萬÷(50萬+100萬)〕};另假設A君於108年2月向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500萬元,後於109年6月以650萬元轉售給B君,並向建商辦理換約手續,由A君支付換約手續費等費用10萬元,則A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140萬元(650萬-500萬-10萬)。

該分局特別呼籲,自109年12月起,轉讓預售屋及成屋(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買賣已列入專案查核,請民眾轉讓預售屋或出售成屋時,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勿心存僥倖,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逕以房屋評定現值標準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綜所稅課謝先生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耕地出租人與承租人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給予承租人之補償費,得僅以半數列為其他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耕地出租人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承租人補償。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及第3項規定,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承租人之補償屬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耕地承租人甲君於107年間與出租人乙君簽訂耕作權放棄書向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乙君並同時給予甲君補償費1,100萬元,惟甲君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其他所得,經該局查獲後,核課甲君當年其他所得550萬元(補償費1,100萬元之半數),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取得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補償費,而漏未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逢年底尾牙旺季,公司、行號以贈送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等方式慰勞員工及招待客戶時,應注意所取得憑證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慰勞員工或招待客戶而購置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支付相關支出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所定交際應酬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前開規定,營業人不論是舉辦聖誕、跨年或尾牙餐會、員工旅遊等活動費用,包括提供之抽獎獎品、員工生日禮品等所取得費用憑證之進項稅額皆不得於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違反此規定被稽徵機關查獲時,國稅局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請確實注意是否有列報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以免不慎違反規定,而遭補稅處罰。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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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盤損,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經實際盤點存貨後,當實際數量小於帳載數量始可認列。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商品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惟若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仍得予認定損失。

 

舉例說明,甲家電公司於10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商品盤損50萬元,該公司採用永續盤存制,惟查該商品品項皆為家庭電子用品,其性質非屬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減失情事,又未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不符合商品盤損認列之規定。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應符合前揭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A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員工國內出差支領的膳雜費,應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員工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財政部核定免稅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營利事業給付時無須扣取稅款,但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至於國內出差膳雜費日支金額之免稅標準,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為每人每日新臺幣(下同)700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600元。

 

該局舉例,A公司自訂員工出差及旅費報支管理辦法,董事長國內出差每日可支領膳雜費5,000元,A公司董事長甲君於109年度國內出差日數達40日,共計200,000元,惟因上揭國內出差膳雜費免稅標準為董事長每日700元,因此,A公司支付甲君超過膳雜費免稅標準172,000元〔(5,000元-700元)×40〕,該筆旅費超限金額屬甲君之薪資所得,A公司應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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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台股加權指數最近屢創歷史新高,營業人投資國內外股市參加除權(),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須於年度結束彙總列入營業稅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併同繳納。

該分局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等到年度結束再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應列入年度最後一期申報之股利收入來源,除投資國內公司所配發外,投資國外公司分配之股利及依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匯回之投資收益亦應列入,股利形式則包括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但不包括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資本公積所配發之股利。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計算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兩種方法,兼營營業人之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否則應採用比例扣抵法,但經採用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該分局指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獲配股利收入如未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補徵稅額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因此,該分局特別提醒,於申報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確實依規定計算調整,以免遭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納稅義務人已經辦理結算申報,但是有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時,除了補徵稅款以外,還要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但如果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者免予處罰;或納稅義務人採用稽徵機關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並依規定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者免予處罰;或短漏報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15,000元以下,且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或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或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之一者,免予處罰。

另外如果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逃漏所得稅,將被移送地檢署依法偵辦。但是如果在沒有被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還沒有進行調查以前,自動提出補報並補繳稅款的話,只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果109年度有給付薪資、租金等支出,仍應於110年1月1日起至2月1日止向國稅局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漏報受罰。另每次給付租金依扣繳率10%扣繳之稅款達2,000元以上者,尚需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向公庫繳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網路交易盛行,許多營業人不開立實體店面,而是透過網路平台(Yahoo、PChome、Facebook、Line、蝦皮等)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換言之,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不因銷售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當月銷售額達上述起徵點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如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更應依同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某個人未辦稅籍登記於106年12月至109年6月間透過Facebook 社團銷售滷味冷凍食品並由宅配業者送貨到府,經該局查得期間銷售金額887萬餘元,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並適用營業稅稅率5%,除補徵營業稅44萬餘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切勿認為網路交易資料不易被查獲而心存僥倖;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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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應彙總列入免稅銷售額,並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依財政部785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範圍,包含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獲配之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並以股利淨額申報,但1071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所獲配之股利收入不再含可扣抵稅額,則應以獲配股利金額申報免稅銷售額。另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調整之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則免列入免稅銷售額。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請留意取得股利收入應申報免稅銷售額範圍,如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未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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