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綜所稅】健康檢查費用,是否可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至醫院做健康檢查所支付之健檢費用,必須與「醫療行為」具有直接關連性,方能列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有關「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矯正人體疾病、傷害及殘缺為目的而所支付之醫療費用,係屬生活必要支出,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准予列舉扣除。惟納稅義務人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到醫療院所所作之健康檢查,係以預防為目的,與立法意旨實屬有別,不得列為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惟納稅義務人如因接受健康檢查發現罹患疾病產生後續治療,所支付之該筆健康檢查費,或因先前之疾病治癒,後續有進行追蹤必要所產生之健康檢查費,皆屬與醫療行為有關,得檢附醫師(院)診斷證明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報稅新法寶,今年綜所稅申報,新增「手機報稅」及「行動電話認證」,免安裝軟體,免插卡,在家即可輕鬆完成報稅。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閱讀 286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