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常因疏忽等原因短漏報稅捐,而遭受處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時,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未啟動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漏報其他所得300,000元,國稅局雖然於109年11月28日發函向給付單位查詢,但甲君已於109年11月5日自動補報該筆其他所得並補繳稅款,因此,甲君自動補報補繳行為,係於調查基準日(109年11月28日)之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
國稅局再度提醒民眾檢視申報資料,如發現有短漏報情形時,盡速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將有機會適用免罰之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侯股長06-2298102
甲私立技職學校來電詢問,最近有職業訓練機構擬向該校租借教室及設備,利用課餘時間開辦職業訓練課程,甲學校向該機構收取之場地費,是否須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私立學校出租場地收取費用,屬銷售勞務行為,所收取之場地費,應課徵營業稅,但基於簡化稽徵作業,私立學校得比照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繳納營業稅方式,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收款時,開立財政部訂定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除將繳款書之第4聯(記帳聯)及第5聯(扣抵聯)交付買受人外,並持第1、2、3聯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以往年度申報扶養親屬(直系尊親屬及兄弟姊妹須連續扶養2年)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的查詢服務,多年來深獲民眾肯定。但為符合民眾的特殊需要,納稅義務人可依規定申請「本人與配偶」、「滿20歲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與納稅義務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申請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等項目,民眾可於110年3月15日前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或限制提供之原則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申請人或其配偶皆僅能查調本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滿二十歲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為其法定代理人)亦得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
二、申請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無法查詢本人之全部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分開提供者,申請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提供;申請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或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申請年度及以後年度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或本人醫藥及生育費資料不予提供。申請方式及申請時間如下:
一、以網路申請者:請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或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9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戶號」為通行碼,於110年2月15日起至110年3月15日止,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
二、以郵寄、傳真、臨櫃或寄發電子郵件方式申請者:請於申請書上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於110年3月15日前,將申請書郵寄或遞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亦可親至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申請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運用。
該局特別提醒,前述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或限制提供項目一經申請,以後年度均可適用,毋須再行申請。如欲撤銷申請可於110年3月15日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撤銷原申請;以網路申請分開或限制提供者,也可以在前述期限前以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撤銷原申請。如尚有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宗營業人銷售高檔美容保養品與個人,未依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卻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販售給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已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遭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該局轄內甲公司經營美容保養品銷售,為使產品使用效果立即打動消費者,搭配美容實體課程行銷營造親眼見證,深受愛美女性喜愛,但甲公司於銷售產品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卻填製不實三聯式統一發票販售與非實際交易對象之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28萬餘元,經該局查獲並依前揭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除呼籲民眾消費時,應向商家索取統一發票外,也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按事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不可開立不實發票販售他人,以免誤觸法網。請營業人特別注意並檢視是否有因疏忽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為提供優質報稅服務,針對結算申報內容單純的案件,國稅局會主動計算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於今年4月25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表單,或以郵簡通知納稅義務人透過憑證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
首次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者「首報族」欲適用109年度稅額試算服務者,請於110年2月15日至3月15日間利用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透過憑證提出線上申請,或向就近國稅局提出書面申請適用該項服務。
納稅義務人住居所如有搬遷,需變更109年度稅額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者,也請於110年2月15日至3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請變更。
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民眾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的健保卡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個人雲端稅務帳戶」查詢個人綜所稅及房地合一稅的繳稅、退稅及欠稅資訊,只要申請一次即可一次掌握個人近5年稅款繳納或欠稅未繳等情形,讓您輕鬆掌握自己的稅務資訊,並可將查調結果產出電子稅務文件檔案供下載運用。
該所說明,該入口網之電子稅務文件是依據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與國稅局核發的紙本文件具同等效力,方便民眾免出門、免奔波,即可快速取得所需之稅務資料,歡迎民眾踴躍體驗便捷稅務服務,如對本項便民服務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鄭股長
聯絡電話:(06)7230284-400
今年防疫考量,外送、外帶年菜商機大,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許多賣家本身無實體店面,而是利用網路、外送平台銷售年菜,提醒賣家們留意,就算只做年菜檔期,只要銷售額在一個月內突破8萬元,就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
為迎接即將到來的農曆新年,官員表示,年貨及年菜都是明星商品,但是跟一般有實體店面的賣家不同,網路、外送平台上的賣家,許多其實沒有實體店面,這類賣家就要留意營業稅稅籍的起徵點規定,如果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以上,就要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官員表示 ,以前財政部是以連續六個月的營業額平均達起徵點,才會要求賣家設立稅籍,不過自從去年初財政部公布新規後,現在只要單月銷售額達起徵點,就應向國稅局設立稅籍。
官員強調,銷售金額的計算,要以所有銷售平台合計為準,賣家如果同時運用Facebook、LINE、外送平台或是任何自架網站銷售,月銷售額應全部加總計算,舉例而言,假設張先生今年1月在蝦皮購物銷售貨物6萬元、雅虎購物銷售貨物4萬元,那麼他的月銷售額就是10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官員指出,有些賣家可能專攻新春檔期,因此在1、2月期間的銷售額特別高,超過營業稅起徵點,建議仍要向國稅局進行申報,否則若未設稅籍被國稅局查獲,將依漏稅程度進行加罰。
個人因交易預售屋或購屋預約單(紅單)賺取之價差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申報實現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係出售預購之房地產權登記「權利」,與一般出售房地不動產不同,該「權利」之買賣如果有獲利,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舉例,甲於108年10月向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1,000萬元,於108年12月以1,200萬元將該「權利」轉售給乙,並向建商辦理換約手續,由甲支付換約手續費用20萬元,乙於109年4月將尾款交付予甲,則甲應將交易增益180萬元(1,200萬-1,000萬-20萬)計入出售權利收取尾款之日所屬年度即10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如有轉讓預售屋之情形,應妥善保存預售屋讓渡書或契約書,及必要成本費用(例如:仲介費、廣告費、換約手續費等)憑證正本,並留意將買賣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倘有應申報而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符合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以免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財政部於去年底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8.2萬元,創歷年最大調幅,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即18.2萬)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其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免予課稅。
該分局舉例,甲君夫妻一家6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尚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另扶養年齡68歲但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母親,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李君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09.2萬元(18.2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03.3萬元〔全戶免稅額52.8萬元(8.8萬元×6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差額部分即該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差額5.9萬元(109.2萬元-103.3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該分局提醒,納稅者今(110)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每人基本生活費18.2萬元不得加以課稅的規定。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王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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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親朋好友間私人借貸、股東出借資金給公司調度使用,如有收取利息,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主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因被檢舉或查獲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帳戶經查有多筆資金存提情形,經甲君表示係將資金多次借予伯父短期投資使用,經計算該帳戶其伯父總存入資金金額扣除借貸還款尚有差額220萬元,甲君說明係借款利息之支付,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因甲君漏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君歸課甲君10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予以補稅56萬元,並裁處罰鍰2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私人借貸衍生之利息所得非源自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無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必須全額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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