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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28)日核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但其涉有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下稱短開銷售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要件者,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二、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處罰要件者,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及第48條第1項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前者規定處罰。

財政部說明,該部89年11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7667號函(下稱89年函)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除涉及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考量該函對於營業稅法第48條、第51條及第52條之適用關係,是否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未臻明確,該部爰重新核釋如上,並廢止89年函規定,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其屬短開銷售額者,涉及下列2種違章態樣,關於新令之適用,分別舉例說明如下:

一、甲營業人於112年5月13日短開銷售額且未作廢重開,經稽徵機關於同年9月20日查獲其申報同年5-6月期營業稅時,亦短報上開之短開銷售額致逃漏營業稅,甲營業人同時有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不實及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短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之情形,應按新令第1點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二、乙營業人於112年6月1日短開銷售額且未作廢重開,經稽徵機關於同年6月26日查獲,因係於同年5-6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限(同年7月15日)前經查獲,同時有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不實及第52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短開銷售額之情形,鑑於就短開銷售額之違章,後者為前者之特別規定,按新令第2點,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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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直撥退稅已分別於11281日及911日撥入指定之存款帳戶,選擇直撥退稅之納稅義務人可至銀行或郵局補登存摺確認。直撥退稅帳戶只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存款帳戶,納稅義務人若已更換新式統一證號,仍請留意申報使用的統一證號要和帳戶留存的統一證號相同,才能順利撥付退稅款。

 

該局指出,近日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今年5月以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並指定存款帳戶退稅,為何至今未收到退稅款?經查納稅義務人申報登錄之金融帳號並非本人所有,因其規劃今年6月離境不再返臺,擔心帳號無法使用,故指定朋友的金融帳戶為綜合所得稅退稅帳戶,造成系統比對納稅義務人基本資料及帳戶資料不一致,而發生無法撥付之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上述原因,尚有鍵錯存款帳號、離境前將帳戶註銷,或者納稅 義務人的統一證號與存款帳戶的統一證號不一致等退稅款撥付失敗情形,國稅局將另行開立國庫支票通知納稅義務人或其受託人領取。

 

該局特別提醒,直撥退稅比支票退稅更便利,免往返國稅局及金融機構,節省支票兌領時間,且不用擔心支票過期或遺失,既安全又便捷,惟需注意退稅帳號之正確性。

 

該局呼籲,外僑納稅義務人請多加利用網路查詢退稅,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依循下列路徑:首頁/主題專區/外僑專區/外僑退稅查詢,或以行動裝置掃描外僑退稅查詢QR-code,即可享受方便且快速線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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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者,於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3目有關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納所得稅規定時,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  

該分局提醒,近日多有民眾詢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可分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依上揭規定除符合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者,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仍受交易前6年內均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限制,不得分別適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李先生105年3月15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000萬元,於111年12月20日出售,成交價2,0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之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說明如下:
課稅所得額850萬=成交價額2,000萬元-成本1,000萬-費用100萬元- 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       
應納稅額45萬元=(課稅所得85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10%


李先生於111年度出售該房地已申請適用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任一人於6年內不得再適用此租稅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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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出版品免徵營業稅,又基於上開規定在於提升文化及教育水準之立法意旨,財政部75820日台財稅第7560245號函釋規定,國內營業人銷售本國報紙(新聞紙)、雜誌(定期刊物)應予以免徵營業稅,不限於本身出版品。因此,報紙及雜誌為免徵營業稅之貨物,但非屬小規模營業人銷售報紙及雜誌,尚無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於銷售時,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營業人甲公司係經營書籍、雜誌批發業,108年間取具進項憑證金額大於銷項憑證金額甚鉅,且當年度存貨亦無明顯增加,嗣經調查核定甲公司當年度已進貨且已銷售免徵營業稅之雜誌等貨物,卻未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銷售額2,400萬餘元,雖無應補徵稅額,惟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以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非屬小規模營業人銷售報紙及雜誌時,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開立統一發票並將免稅銷售額填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可免予處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4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時,應以其本身對外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取得之進項憑證為限,若持其他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漏稅情事。
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營業稅時,以買受人為乙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000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10,000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應確實核對進項憑證之正確性,以免被查獲後遭補稅處罰;如以其他營業人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前,主動向轄區國稅局更正並補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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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每年取自經營事業所得的盈餘,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應分配的盈餘,自107年度起,免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仍應自行依規定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自107年度起,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又該所得非屬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的範圍,納稅義務人應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的全年所得額,自行列報該筆營利所得,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商號之獨資資本主,該商號已依規定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300餘萬元(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列報營利所得300餘萬元,併同其餘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局查獲後,予以補稅70餘萬元及處罰鍰14餘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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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疫情爆發,網路交易蓬勃發展,網路團購逐漸升溫,只要找幾位好朋友或同事透過LINE或臉書等方式,就能揪團成立團購群組,由團購主透過與廠商「以量制價」的方式,以較低的價格取得商品,團購主再將商品公開揭示給網友們跟團,網友透過留言「+1」的方式就可以購買。

 

       該局進一步說明,團購主可能針對不同的商品類別創設不同的團購群組,並於不同的電商平台銷售,以規避國稅局的查核,該局積極研析交易型態並整合網路交易資訊流、物流與金流等相關資料,與營業人申報資料互相勾稽比對,並運用選案系統選查可能逃漏稅的營業人。

 

       該局舉例,轄內甲商號除於知名乙社群平台開設A團購粉絲專頁銷售衣服,另於丙社群平台開設B團購社團銷售電器用品,經該局查獲,甲商號同時經營A團購粉絲專頁及B團購社團,並掌握前揭團購社團銷售商品之金流及物流資料,111年度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518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75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75萬餘元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71條明定,個人除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得免申報綜合所得稅外,其餘之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邇來有民眾不服國稅局寄發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罰鍰繳款書,申請復查主張歷年來皆是等收到國稅局寄發繳款書才去繳稅,但110年度除繳納本稅外,卻須另繳一筆罰鍰提起異議,遭國稅局復查駁回。

經國稅局查證,該民眾確實未曾自行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每年皆是由國稅局寄發未申報綜合所得稅繳款書,但因其106至109年各年度須繳納之綜合所得稅稅額皆在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下,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在250,000元以下或漏稅額在15,000元以下,且查無因配偶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等情事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故該民眾歷年來雖未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卻不曾遭受處罰,然其任職之公司110年度大幅調薪,該民眾110年度所得總額逾900,000元,應納稅額2萬餘元,已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國稅局才會依其違章情節裁處罰鍰。

國稅局另外提醒,現行實務上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每年約於2-3月間公告前一年度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違章案件調查基準日(以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為例,第1批未申報之案件係於112年3月31日公告,該日即為違章案件調查基準日。)故如有民眾須報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至今卻仍未辦理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一併繳納,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予處罰之規定。否則一旦國稅局公告後才辦理報繳者,因調查基準日已確定,即不符合自動補報補繳之規定,事關民眾權益,切勿輕忽。相關公告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首頁/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公告)。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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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應開立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另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不適用該辦法之給獎規定。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1081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規定,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給獎辦法給獎規定。依前揭規定,未辦登記營業人取得未載明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不得兌領獎金。國稅局於每期開獎日後,均就轄內當期中獎之各獎產製載明統一發票字軌號碼及應發獎金金額之中獎清冊檔,經勾稽審核有無不得給獎事由,以保障一般消費者統一發票中獎權益。

 

       該局舉例,轄內A君經營家庭用品零售,部分商品透過超商寄送與消費者,A君支付手續費取得超商開立未載有統一編號之雲端發票,嗣1123-4月期統一發票於同年525日開獎,該局勾稽發現,A君對中雲端發票專屬百萬獎,惟其發票品名為「寄件手續費」,再查A君於該期共取得300餘筆品名為「寄件手續費」之雲端發票,均係寄送貨物所取得,A君擅自營業而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取得未載有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給獎辦法給獎規定,該局即註記該筆中獎發票不給予獎金,並輔導其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提醒,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統一發票應載有統一編號,不論有無申請稅籍登記,取得之未載有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中獎,均不得兌領獎金;倘對相關規定有任何疑義,可向該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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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01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所得應申報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近期執行查核時,發現納稅義務人於110年度以每股17.5元取得甲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並於當年度以每股80元出售該股票,惟未申報該筆所得。經查核後核定基本所得996萬餘元,應補徵稅額74萬餘元,因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依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本案經處罰鍰57萬餘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漏未申報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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