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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214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並於繳納前揭稅款後撤回執行。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貨物稅產製廠商如有將原經稽徵機關核准採購之免稅原料轉讓或移作他用不符合免稅規定,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為避免重複課稅,產製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採購另一應稅貨物為原料者,依貨物稅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可填具「貨物稅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採購免稅原料專區/貨物稅廠商申請採購免稅原料」登錄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原料貨物稅;惟經核准之免稅原料,嗣後如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財政部表示,事業取得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下稱減量額度),可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用以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自溫室氣體排放量中扣除或用於抵銷溫室氣體超額量等用途,為稅法所稱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爰營業人移轉減量額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確保稅款得以順利徵起。  …
國產署為增加活化利用國有房地管道,積極推動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與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下稱包租業),由其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下稱國有房地包租),該署113年7月25日、26日、8月16日公告113年度第3批國有房地包租標的共4標40戶(臺北市20戶、臺中市11戶、高雄市6戶、臺南市3戶),並訂於同年9月12日、23日辦理開標作業,相關招標資訊已揭露於該署北區、中區及南區分署網站,敬請包租業者把握投標期限,踴躍投標,並溫馨提醒包租業者投標時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標租房地所在地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以免形成無效標。 國產署表示,113年度第3批推出標的,臺北市20戶,18戶坐落同一街廓,皆為20坪房型左右,位於公館商圈內,鄰近捷運公館站、國立臺灣大學及三軍總醫院汀州院區,交通便利,就學、醫療等生活機能完善,另2戶鄰近捷運東門站及東門市場,居住環境佳;臺中市11戶,坐落北屯區、烏日區及大里區等行政區,分別鄰近北屯國小、明道高中、烏日國中、國立中興大學、大里運動公園等,生活機能及區位條件皆良好;高雄市6戶,坐落路竹區、湖內區、前鎮區及鹽埕區,分別鄰近臺鐵大湖站、東方設計大學、台1線、瑞祥高中、中正足球場、高雄女中等,公共設施完善且交通方便,可提供良好生活環境;臺南市3戶,坐落新營區,鄰近臺鐵新營站、新營國小、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生活機能佳。上述標的共同特色為鄰近大眾運輸站、學校等交通便利且生活機能完善之區域,歡迎包租業者踴躍參與投標,期待能續創佳績,全數標脫。…
臺北關表示,財政部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自113年6月26日起,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免稅額每人調高至新臺幣3萬5千元,但有明顯的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  …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在申報時提出者,可在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結束前再補申請,逾期就不能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具備「作農業使用」及「移轉給自然人」2項要件。因此,民眾出售農業用地如符合上述2項要件,請先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有效期間內之證明書,才能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優惠。
為增進扣繳義務人權益保障,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總統於113年8月7日公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符合事責一致原則,避免負責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責任過鉅,有失衡平,將扣繳義務人由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或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正為給付所得之事業、機關或團體等單位本身。…
財政部於今(16)日訂定發布私人土地捐贈財團法人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作業原則(詳附件,下稱本作業原則),俾利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辦理是類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有一致認定準據。該作業原則規範重點如下: 一、定明財團法人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應符合之4種情形。…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履行臺馬(馬紹爾)經濟合作協定我方關稅減讓承諾、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業經總統於本(113)年8月14日公布,除修正馬紹爾適用之第2欄稅率,應經雙方透過外交管道正式通知完成國內生效必要程序後30日生效外,其餘各項修正自8月16日起生效施行。相關修正內容,可於總統府公報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查詢。 關務署補充說明,修正後稅則稅率之適用,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關稅法第58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核准出廠之保稅工廠貨物,以其報關日為準;同法第60條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以其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海運貨物係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適用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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