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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214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課稅規定以所有或持分共有部分之持有期間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並按適用稅率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該交易所得(損失)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稅2.0後,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在110年7月1日後交易者都要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如納稅人未提示移轉費用相關資料,稽徵機關得以成交價3%計算移轉費用〔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限〕,成交價指的是納稅人實際收取的價額。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於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其前開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應依法核課房地合一稅。爰營利事業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既已依前述規定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自不得再將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列為成本費用。…
財政部表示,針對近期外界高度關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下稱新青安貸款)有投機客、人頭戶及貸後轉租等疑義,公股銀行業篩選查證疑似人頭戶及貸後出租之高風險態樣案件,並輔以與政府資料勾稽情形比對查核,確認借款人有未符購屋自住政策目的情事。依各銀行目前初步清查結果,涉有出租情事計1,332件,人頭戶計170件。  …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出口貨物應依據經濟部主管法規貿易法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正確標示產地,如經海關查獲出口貨物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均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議處,籲請廠商報運出口貨物應確實依法正確標示產地,以免違規受罰。 關務署說明,出口貨物產地標示,應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第1項規定辦理,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署申請專案核准。…
  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120萬餘家扣繳單位之權益,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今(15)日三讀通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所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且非拋棄繼承權者,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就符合條件者,可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每人693萬元。但原則以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為限。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規定時限內上傳發票相關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利買受人接收、查詢及保障消費者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權益。     該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營業人,分別於開立後48小時或7日內傳輸統一發票相關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俾利買受人查詢或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也應依前述時限內上傳變更發票相關資訊。…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為便利商民繳納進口貨物稅費,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繳費服務,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轉帳繳納稅費,以網路取代馬路,並可於繳納稅費完成後1年內線上查詢交易結果及下載稅費繳納收據,方便商民自行利用。  …
財政部於今(10)日發布解釋令,核釋私立學校法第2條規定之學校財團法人(下稱學校法人)以自有房地或承租公有土地供私立學校使用,原經核准依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下稱房地稅),嗣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學校法人解散,該房地自主管機關發文之日起算3年內經主管機關認屬仍供學校使用者,得繼續免徵房地稅。學校法人未能於3年內清算完結,依限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核准,且認屬房地仍供學校使用者,得繼續免徵房地稅,惟展延以1次為限,展延期限不得逾3年。上述房地應自3年清算期間屆滿日或展延清算期間屆滿日之次年(期)起恢復課稅。 財政部表示,依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供學校法人使用之房地免徵房地稅,惟部分學校法人因停止招生或停辦,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解散,致生其房地是否得繼續免徵房地稅疑義,經洽教育部意見,學校法人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解散,惟仍在辦理清算事宜,其法人格尚未消滅,清算期間為辦理公文文書收發、處理債務、各項訴訟案、校產後續規劃等工作,部分校舍供留守之學校法人行政同仁辦公使用,無法至他處辦公。另校園安全及環境衛生仍由學校法人專人負責維護,故校舍(地)仍屬供學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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