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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所得稅】出售繼承或受遺贈房地,得併計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稅率有機會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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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蘇先生來電表示,因故須將繼承取得的非自住房地出售,但擔心因持有未滿2年,是否將適用最高級距稅率(45%)繳納高額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依財政部1048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1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申報課稅,惟考量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能因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

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4項及財政部11211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利適用較低稅率,保障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權益。

該局以蘇先生案件為例說明,8551日蘇先生的祖父買入A房地,再由蘇先生父親於11351日祖父亡故時繼承,最後由蘇先生於115515日父親亡故時繼承取得,若A房地於115815日出售移轉,因蘇先生取得A房地之被繼承人(即父親)取得日在10511日以後,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蘇先生本人雖只持有3個月,惟尚得併計祖父及父親的持有期間,即自8551日祖父持有起日至115815日出售移轉日止,以合計持有期間超過10年適用稅率15%,而非以蘇君個人持有未滿2年之45%稅率課徵,節省稅率差達30%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可利用地政機關登記資料留意歷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歷程,以利計算適用稅率之持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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