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眾來電詢問,名下的房屋作為公益出租使用,為何稅單上卻不是按公益出租課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屋主將閒置的房屋出租並符合主管機關核定公益出租者,可享公益出租人固定優惠稅率1.2%,但該房屋必須符合住宅法第3條規定供居住使用,且為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如為整層增建或部分增建之非合法建物,則增建面積無法適用公益出租人優惠稅率1.2%。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出租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且符合住宅法第3條合法建物,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稅務局會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主動核定按公益出租人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