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先生為慶祝結婚週年,至銀樓購買黃金項鍊與戒指卻收到2張統一發票,1張是應稅,另1張是免稅,疑惑為什麼銀樓業者會開2張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及財政部賦稅署106年8月17日臺稅消費字第10604639950號函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黃金等屬免徵營業稅項目,營業人銷售該等純黃金商品(黃金含量達99.9%以上)時,雖免徵營業稅,但不是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可免開統一發票範疇,仍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此外,金飾交易中所收取之加工費(工錢),屬銷售勞務,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至A銀樓購買純金項鍊,售價新臺幣(下同)10萬5,000元(內含加工費5,000元),A銀樓業者應就黃金價值10萬元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另加工費5,000元則須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陳小姐。
該局提醒,銀樓業者銷售黃金或金飾商品時,應正確區分「免稅貨物」及「應稅勞務或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切勿因誤解規定短漏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該局並呼籲消費者購買黃金或金飾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作為交易憑證保障自身權益,也可增加統一發票中獎機會,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