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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我114年12月買了1部自用小客車,於掛牌時,已繳納使用牌照稅,為何今年4月份還要再繳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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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係採按日計徵稅額,且係按年開徵。所以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應繳納的使用牌照稅,應於當年41日起至430日繳納,去年底購買車輛時,僅繳納自購買日起至1141231日止的稅額,所以今(115)年仍須繳納使用牌照稅。

車輛如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如當年全期使用牌照稅已繳清者,其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可向該局申請退還。至於未辨妥報停手續者,依稅法規定仍屬使用狀態,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不能依車輛所有人口頭所述而停徵。

基隆市稅務局特別提醒車輛所有人注意,為維護您的權益,車輛既已向監理機關登記領照,爾後因故不能使用或不願意繼續使用者,應儘速請向監理機關辦妥停駛(註銷)手續,以免多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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