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日前接獲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名下2間房屋坐落土地原本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2間房屋仍由夫妻分別設有戶籍,為何因小孩戶籍遷出,其中1間就被取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說明,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撫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而原經核准2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
如成年的直系親屬(如:小孩或父母等)戶籍因故遷出、或設籍者親屬關係消滅,則其中1處不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應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10‰至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係採單一稅率2‰,且不參與累進,兩者稅率至少相差4倍,如民眾所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能適用優惠稅率;倘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