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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現行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執行業務者,112年度如欲改採權責發生制,應於111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得於年度開始3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有關所得之計算原則上採現金收付制,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104年3月26日修正放寬適用權責發生制之條件,明定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申請變更時點,為年度開始3個月前。

 

該局舉例說明,甲醫院於105年5月1日設立,原採用現金收付制計算所得,倘該醫院申請自112年度起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應於111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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