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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個人取具不實裝修費發票充作交易房地成本,除遭補稅外並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房地所得或損失之計算,該房地如果是買賣取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一定要依照實際買入價格及相關費用核實列報成本,如果經查獲虛列,除補稅外還會被處罰。

 

中區國稅局近日查獲甲君出售房地雖已申報房地合一稅,但為了降低短期交易房地的所得,明知並無委託A商號進行房地裝修的事實,竟取具A商號開立不實裝修費發票317萬元充作成本,獲得減少應納稅額142萬餘元之利益,經認定甲君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除補稅外並處罰鍰142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個人有取具不實發票充作交易房地成本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自動補報並加息補繳,以免遭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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