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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因COVID-19疫情受隔離、治療或檢疫者,房地合一所得稅得延期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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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影響,財政部於今(111)426日公告展延今年5月各項稅捐申報繳納期限,其中房地合一稅的申報繳納期限也有展延規定,請民眾留意自己的權益哦!

 

個人如有交易符合應申報房地合一稅的房屋、土地、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如原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今年51日至531日且該個人於此期間內,因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30日,又如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可再展延20日。

 

舉例說明,吳君出售房屋及土地,於今年41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原應於518日前完成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因吳君感染COVID-19513日接受隔離治療,其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30天至617日;如吳君621日才隔離治療結束,則可再展延20天,即展延至今年711日。

 

符合本次疫情得延期申報繳納條件者,不須事前提出申請,但仍應於展延期限內申報及繳納稅款,並檢具主管機關掣發的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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