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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營利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起,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一定金額並符合稅法規定之投資範圍,該投資金額於計算全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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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惟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及設備,且投資項目受有政府補助部分,應以實際支出金額減除補助金額後之餘額計算。

 

甲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甲公司申報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金額46百萬餘元。惟查核發現,其實質投資金額包含購買土地31百萬餘元,甲公司投資購買土地部分與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因此予以調減購買土地之投資金額31百萬餘元,並核定補稅。

 

倘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尚未完成實質投資或實質投資金額未達100萬元,嗣後於107年度次年起3年內(最遲110年度)完成實質投資且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仍可於完成實質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申請書並提示投資證明文件,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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