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契稅】建築物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是否免徵契稅?

 

羅先生出資興建房屋,計畫贈與女兒,聽說在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為其女兒,就可以不用繳納契稅,來電詢問是真的嗎?

 

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但如以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所以,羅先生女兒如經建造中途變更為起造人,實際上係受贈取得房屋者,按契稅條例規定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該局並提醒有此類案件民眾要記得依限申報,以免逾期被加罰怠報金

閱讀 323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