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13年7月起房屋稅新制,自住住家用房屋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才能享有1.2%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為維護取得居留證之外國人的居住權益,財政部日前已發布釋令,只要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土地及房屋坐落地址和居留證一致,就可視同於該屋設戶籍。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無戶籍但長期居住本國之外國人,居留地址之房屋如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即視同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以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同樣能享有房屋稅課徵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1.2%。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居留證地址之土地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之規定,也同樣可享受地價稅自住優惠稅率2‰。
稅務局提醒,如符合上述自住稅率要件之房地,請於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40日 (房屋稅為3月22日、地價稅為9月22日)以前,向房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會從次年度開始適用自住稅率。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服務。
【新北市訊】受山陀兒颱風影響,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呼籲民眾嚴防豪雨、注意自身安全,若因災害造成財產損失,可向該處提出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減免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各地方稅減免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毀損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本市受災房屋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得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例假日順延)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本市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地價稅開徵 40日(即9月22日,遇例假日順延)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後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不堪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退還自災害發生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三、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於災害發生後向稅捐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民眾如對地方稅災害減免規定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580-739/0800-000-321查詢,也可至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官網(https://www.tax.ntpc.gov.tw)/專區服務/災害減免專區線上申辦或下載書表,檢附證明文件,向該處提出申請稅捐減免。
該處表示,除了地方稅外,國稅部分之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等稅目也有相關災害稅捐減免規定,民眾可向財政部所屬各區國稅局洽詢(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山陀兒颱風影響,可能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情,該局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因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之事項,可至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應於房屋、土地交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稅。完成所有權移轉後,縱雙方因買賣房地有瑕疵而產生糾紛,買方主張調減價金,因爭訟無法立即解決,賣方仍應先依原始契約買賣價款作為出售房地成交價額辦理申報,待調減價金確定後,再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更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1月間出售105年以後取得之房地予乙君,買賣契約記載房地價款為新臺幣1,200萬元,並已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惟未依規定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甲君表示,因驗收交屋前發現房屋有漏水瑕疵,乙君依契約擔保責任約定,請求履保專戶暫停交付價金,由於買賣價金在法院進行調解,存有不確定性,所以未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該局表示,鑑於本案之房地所有權已辦妥移轉登記,縱房地價金事後涉訟,尚不得因此免除或延後甲君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義務。
該局提醒,房地買賣如有糾紛,仍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依原買賣契約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並出具說明書或依申報書備註欄說明,另填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聲明事項表」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待爭訟確定,再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更正。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近來有公司負責人來電詢問,公司欠繳稅捐又不想名下財產被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可否以該公司所有機器設備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基於機器設備變價、保管及價值之估算等,實務作業上有所困難,故機器設備尚不得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提供相當於欠繳應納稅捐之財產作為擔保品之種類包括: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銀行存款單摺、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等資產。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該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爰營利事業為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該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不動產買賣為業,其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為購買供銷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並帳列於利息支出項下,惟因該房地屬存貨性質,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列為當期費用,該局爰依上開規定,將甲公司列報之利息支出1,500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補徵稅額300萬元(1,500萬元x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購買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按房屋、土地用途,依前揭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列報,以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申請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具備什麼條件?」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申請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具備之條件如下:
一、土地及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二、在出售前1年內沒有作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三、一人一生以1次為限。
四、出售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五、該筆土地地上建物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
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應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之期間計算:
1.出售土地於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移轉者,以訂約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者,以申報日為準。
2.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法院拍定日為準。
3.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以向法院起訴日為準。
4.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以核准拆除日為準。但提示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者,可以實際拆除日為 準。
5.自益信託塗銷登記,回復原所有權人後移轉者,其往前推算之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自112年7月1日起,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已提供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新北市轄區內全部車輛進行繳款書(或轉帳繳納通知)歸戶。
該處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機動車輛應就其車種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之稅額表課徵使用牌照稅,營業用車輛於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分2次平均徵收,其餘車輛於每年4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該處進一步說明,持有多部車輛的民眾,可申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歸戶成1張,以利繳納。本項政策重點如下:
該處表示,本項措施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歡迎民眾多加利用線上方式申請歸戶,並勾選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歸戶資料,省時又環保。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買賣或受贈取得房屋,於申報契稅時,如新所有權人取得房屋後符合自住住家使用,請記得一併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即可完成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稅率之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自用優惠稅率規定略有不同,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須符合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如本人或配偶之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等)實際居住使用且辦竣戶籍登記,以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全國合計3戶內;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則是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無營業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
該局提醒,房屋稅新制已於113年7月1日施行,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新所有權人於取得房屋後,如供自住使用,契稅申報書附聯之房屋使用別可填載為自住使用,經審核後符合相關規定即可適用全國3戶自住住家用稅率1.2%或全國單一自住1%課徵房屋稅;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則訂定差別稅率,以新竹縣為例,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2.6%至4.8%,相較自住住家用稅率差很大,民眾購買房地如供自住使用,除申報契稅時填寫附聯提出申請,請務必在114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才符合申請按自住稅率課徵規定。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開徵,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提醒車主注意,如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請儘速補單繳納,以免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受罰。
該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因此,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稅之車輛於滯納期滿後(逾限繳日期30日),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經查獲者,即依上述規定裁罰,每次查獲按未徵起應納稅額處0.3倍罰鍰,各年度欠繳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舉例說明,林君1輛排氣量1,499CC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7,120元,該車112年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日為112年7月31日,因未繳納該期使用牌照稅且於同年9月15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因此除須繳清當年度使用牌照稅7,120元外,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罰1,509元,應處罰鍰金額為112年度列入裁罰之未徵起應納稅額*0.3倍〔即7,120元*258/365(112年1月1日至違章行為日同年9月15日計258天)*0.3=1,509元〕。
該局最後表示,如有欠繳使用牌照稅,請儘速至該局總局、羅東分局全功能服務櫃臺或宜蘭監理站稅務服務櫃臺申請補發繳款書。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03-9325101轉140~148。另如有燃料使用費或汽機車過戶、異動等問題,請向各地監理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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