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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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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可以透過網際網路方式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不受時間、空間之限制,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省時又便捷。
     本局進一步指出,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才可使用網路申報。適用網路申報之所得類別如下:

(1)86年度或以前年度股利或盈餘所得(不含上市公司緩課股票)、(2)87年度或以後年度非居住者或大陸地區股東股利扣免繳憑單、(3)其他營利所得資料、(4)執行業務所得、(5)稿費所得、(6)薪資所得、(7)薪資所得(員工分紅)、(8)短期票券利息(發票日在98年12月31日(含)以前)、(9)短期票券利息【發票日在99年1月1日(含)以後】(※自99年度所得起適用)、(10)金融業利息、(11)其他利息、(12)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利息、(13)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非信託所得、(14)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自99年度所得起適用)、(15)固定資產租賃所得-房屋、(16)非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其他、(17)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其他、(18)非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債券租借、(19)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土地、(20)權利金、(21)競技、競賽獎金及非政府舉辦之機會中獎獎金、(22)政府舉辦之機會中獎獎金、(23)退職所得、(24)告發或檢舉獎金、(25)其他所得、(26)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27)非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28)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自99年度所得起適用)、(29)受贈所得。此外,本局特別提醒,下列憑單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申報:(1)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 (2)逾期申報案件。

     請多加利用E化之便民服務措施,免去來回奔波之時間成本。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

本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本局特別整理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申報地點: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
    報。

二、申報期限:
(一)申報期限計算錯誤(例如: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直接加30日推算),致逾期申報。

(二)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誤填為立契日)。

三、成本部分:
(一)實際為贈與取得者,應以受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取得成本,誤以買賣價格為取得成本。

(二)物價指數認定有誤,導致取得成本高報。

(三)誤將費用列為成本,例如:將交易(出售)時所支付之仲介費(應列為可減除費用),列入可減除成本。

四、費用部分
(一)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於成交價額5%內扣除該項費用。

(二)誤將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之成本或費用。

(三)誤將土地增值稅列為可減除費用扣除。

(四)檢附資料不齊致無法認定。

五、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有權人出售繼承「持分」之房屋土地,申報扣抵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未按持分比例計算扣抵額。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1份正確申報書,補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僅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本局說明,上述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納稅義務人亦得選擇依房地合一新制課稅,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繳納所得稅。

桃園林先生詢問,公司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予居住者個人股東,嗣經稽徵機關發現該股東係非居住者,應如何辦理憑單更正。本局說明,公司配發股利時,如依股東名簿記載之國內住所,已填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所屬年度之股利憑單,因股東未將其住所異動情形通知公司,嗣經稽徵機關發現該股東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致發生應扣繳稅款大於已扣繳稅款情事者,尚不能科扣繳義務人以短扣稅款之責任。惟公司應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差額之扣繳稅款,如該納稅義務人未為補繳,該公司應於發放次一年度股利時自其應分配之股利,補扣其短繳之稅款。如所得人行蹤不明或已非該公司股東,致公司無法補扣短繳之稅款,得由稽徵機關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列報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扣除額,須取具依法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A寺廟開立之感謝狀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850,000元,本局以查無A寺廟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資料,否准認列。本局特此提醒民眾,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之捐贈扣除,主要具有公益之目的,即保障稅收及防止浮濫,並以捐贈有助政府或相關機構團體財力之增進而有助於社會及政府之行為時,給予免除租稅優惠之措施。是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除有捐贈事實外,並應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始可認列捐贈扣除額。

本局表示,兩岸經貿往來密切,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繳納的稅額,相關文件除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外,另須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在不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內扣抵。本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亦即其扣抵稅額以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之稅額為上限。舉例來說,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A,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B,其差額就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A-B),該差額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相較,金額低者就是可申報的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本局提醒,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證明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且所檢附之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文書,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准予扣抵。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10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2月6日止,請扣繳義務人多利用網路辦理申報。本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本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務必依所得稅法規定如期申報,以免逾期申報而受罰。本局指出,除下列案件外,各類所得資料申報皆可採用網路申報:
1. 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之申報案件。

2. 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但書有關年度中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之申報案件。

3. 所得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姓名無法查填(空白)之所得資料。

4. 非屬當年度給付之扣(免)繳資料及股利資料(逾期申報)。

使用網路申報者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透過工商憑證IC卡(請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http://moeaca.nat.gov.tw申辦)或申請簡化認證(以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請大家多用網路,少走馬路,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時上傳申報資料,方便又省時,享受優質便捷的報稅服務。本局特別提醒,於申報期限內,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可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更正後全部憑單申報資料,第2次以後申報上傳時,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請合併所有資料並經審核無誤後再上傳申報,以避免因多次上傳導致前次申報資料被後申報資料覆蓋。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0800-086188洽詢。

本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以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嗣後再處分所取得之抵押物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舉例說明:甲君於101年11月間籌資6,000萬元向資產管理公司購買一批不良債權9,000萬元,由資產管理公司將不動產他項權利登記讓與甲君,嗣甲君於103年1月間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以法院拍定價格7,200萬元承受該不良債權之抵押物,再以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則甲君依所得稅法及財政部96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160號函令規定,按法院拍定價格7,200萬元減除購入債權成本6,000萬元,其利益1,200萬元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本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之財產交易所得,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桃園林先生詢問,公司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予居住者個人股東,嗣經稽徵機關發現該股東係非居住者,應如何辦理憑單更正。本局說明,公司配發股利時,如依股東名簿記載之國內住所,已填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所屬年度之股利憑單,因股東未將其住所異動情形通知公司,嗣經稽徵機關發現該股東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致發生應扣繳稅款大於已扣繳稅款情事者,尚不能科扣繳義務人以短扣稅款之責任。惟公司應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差額之扣繳稅款,如該納稅義務人未為補繳,該公司應於發放次一年度股利時自其應分配之股利,補扣其短繳之稅款。如所得人行蹤不明或已非該公司股東,致公司無法補扣短繳之稅款,得由稽徵機關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本局查核發現,A牙醫診所負責人甲君每個月於固定日期轉帳予乙君,經甲君表示,乙君係牙體技術師,甲君係委託乙君製造假牙,再按月支付費用,承認漏報A診所假牙自費收入,查A診所未依法設置帳簿,本局以甲君支付乙君製作假牙費用,按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推算假牙自費收入,扣除診所已申報部分,補徵綜合所得稅106萬元。本局特別呼籲,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據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否則被查獲有漏報情事者,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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