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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重購自用住宅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者,五年內移轉該住宅或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須繳回原來的退稅款

為減輕納稅人重購自用住宅之負擔,土地所有權人在二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並登記為同一人所有,且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可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重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惟土地所有權人自完成重購土地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需注意,不可將重購土地再行移轉、出租、營業、戶籍遷出,如有上述情形發生皆須繳回原退稅款。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重購土地移轉情形包括買賣、贈與、交換、法拍,但若被政府依法徵收或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而辦繼承者,則不需繳回退稅款,惟繼承人若在原管制五年內,再行移轉或不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仍須繳回原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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