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常於房屋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物,或將原有陽台外圍加建牆壁,或房屋增建夾層,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均應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
稅處說明,除合法申請使用執照之房屋,應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設立稅籍並繳納房屋稅外,對於無照違章房屋亦需申報課稅。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
稅處呼籲,房屋所有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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