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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專供宗教團體使用之土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的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所有專供公開傳教佈道的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的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的館堂祠廟用地,可以申請減免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寺廟房地如係辦妥寺廟登記的宗教團體所有,且確專供寺廟使用,應於開徵前40日(即922日)前,檢附相關資料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徵地價稅,經核准者可自當年度適用,惟如逾期申請,自申請次年期開始適用。但如土地登記私人名下,寺廟建物登記宗教團體所有,雖供作寺廟使用則無減免地價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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