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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1460)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政府機關……所書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及「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 短期補習班向學員收取各項費用所出具之憑證,除由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者,應分別適用前述印花稅法相關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如由團體或私人辦理者,係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設立,顯未具有學校之性質,自不得適用學校免納印花稅之規定辦理,依法每件應按金額4‰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5年6月19日(星期五)為農曆端午佳節,為維護優良稅務風紀,端午節前一週,即115年6月12日起至同年6月18日止,非有必要,該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 該局說明,農曆端午節為國人三大民俗節日之一,親友間相互送禮表達關懷乃人之常情,對於身負職務的稅務人員而言,不允許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饋贈情事。該局於端午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以避免納稅人誤會,引起瓜田李下之嫌,也希望全體納稅人配合,共同建立優良稅務風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將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可申請免徵贈與稅。不過受贈人自受贈日起 5年內,須將該土地持續作農業使用,不得移轉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情形,否則國稅局將依法追繳原免徵的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後,若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而彼此間又無補償之約定者,應就其差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時,若有前揭應課徵贈與稅情事,應由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多者,為受贈人,由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另應由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申報贈與稅,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前述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多者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
臺北關表示,旅客攜帶超過規定額度之現金、黃金及其他貴重物品者,應於出、入境時分別向海關申報。依「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4條規定,出境旅客應於海關出境服務檯申報;入境旅客則須經紅線檯向海關申報。 臺北關說明,出入境應申報之洗錢防制物品如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電子商務與社群媒體交易盛行,民眾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已為常見商業模式。惟部分網路賣家卻利用配偶或親友名義於不同網路平臺設立多個帳號或賣場銷售商品,企圖藉此分散營業收入。稽徵機關均會運用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多元資料進行勾稽比對,逃漏稅行為將無所遁形。 該局進一步表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自114年1月1日起,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調高至5萬元。若營業人同時透過多個不同的網路平臺帳號、賣場或社群媒體進行銷售,應將「所有帳號」之銷售額合併計算。倘合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稽徵機關將依法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按一般稅率5%課徵營業稅。…
基隆關表示,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依法得減免關稅貨物,如未能即時檢具證明文件,可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提貨,或直接繳稅放行,放行後得補正證明文件以退還保證金或退稅,惟均須注意關稅法第18條規定的補正期限,逾期恐致保證金遭沒入或無法退稅,請納稅義務人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倘納稅義務人未能即時檢具證明文件,而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者,須注意「進口貨物押款放行申請書」上注意事項欄的資訊,補辦手續期限以貨物放行後4個月為限,其有正當理由者,應於上述期限屆滿前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限不得逾進口放行之翌日起1年;倘係直接繳稅放行者,依同條第4項規定,應於貨物放行後4個月內,補正減免關稅證明文件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且無法申請展延。…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防杜規避稅負情形,自115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止,將針對重購退稅、企業併購記存、受贈土地免稅等列管案件及共有物分割案件,辦理土地增值稅清查作業,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或處罰。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各項清查作業:…
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換言之,只要具備屋頂、樑柱,為可供居住、營業或其他使用用途的建築物,材質不限,不論其建造材質為鐵皮、木板等,只要符合房屋性質,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 舉例來說,民眾在空地上擺放貨櫃,作為倉庫使用,並將貨櫃固定於土地上,雖然外觀看似臨時建物,但實際上已具備屋頂、樑柱,有遮風避雨的功能,且無法隨時移動,因此已符合為「定著於土地之房屋要件」,依法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並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他人房屋進行裝修之租賃改良物支出,非屬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範圍,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相關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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