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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快訊】信託受託人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按帳列內容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

【稅務快訊】信託受託人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按帳列內容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

 員林稽徵所:提醒信託受託人應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編配統一編號,亦應設置帳簿紀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並記得於每年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信託財產收支情形以免受罰。

該所蒐集近年常見信託所得申報書填寫錯誤類型,列示如下:

(一) 對信託財產產生之租賃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設置帳簿,記載收支並保存帳簿憑證,逕以財政部頒定租賃費用標準43%列報費用,遭稽徵機關以未設帳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移罰。

(二) 未注意受益人不論有無所得,均需填寫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

(三) 漏未檢附信託所得申報書上列示應檢附之附件,如信託契約書影本、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書.....等。

由於103年1月31日憑單申報截止日適逢國訂農曆春節假期,依法申報截止日順延至2月5日,102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暨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03年1月1日起順延至103年2月5日止,該所籲請受託人注意以上容易疏忽事項,以免因不諳規定而受罰,並減少日後補件之困擾。(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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