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進口貨物未有營利行為是否要繳稅。
中埔鄉吳小姐問:進口貨物未有營利行為是否要繳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及「進口之郵包物品,其數量零星且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內者,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之規定免徵進口稅。……」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 條、第2條第2 款及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2條所明定。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進口之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上者,應依規定於進口時繳納關稅及營業稅;至於進口貨物後未有轉銷售行為,則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謫自財攻部稅務入口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