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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採無實體方式並以帳簿劃撥發行股票者,其股份買賣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稅務法規】採無實體方式並以帳簿劃撥發行股票者,其股份買賣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第162條之2規定,凡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即所稱「無實體發行股票」,股票雖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仍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公司發行「無實體股票」須符合「公開發行」」、「所發行之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兩項要件。

 

發行公司應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辦理登錄,由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發給應募人有價證券存摺,以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股票。

 

該帳簿劃撥股票方式,解決目前股票實體交易所帶來之手續繁複及流通過程風險;又無實體發行股票,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3項及第8條第2項規定視為有價證券,該股票買賣,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呼籲,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若採無實體方式發行股票,其股東股份交易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相關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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