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列為其他費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列為其他費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按交際費依所得稅第37條規定於限額內認列。
惟就一般商業習慣而言,交際費係營利事業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具有「任意支付」以期待增加「未來交易」之目的,且通常與營業收入之獲致「無必然因果關係」。
依此,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故財政部爰以101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釋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其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法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而該等經銷商或客戶亦應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 許秋萍,聯絡電話:04-22588181 轉分機 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