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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快訊】法人之贈與不課徵贈與稅,個人受贈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稅務快訊】法人之贈與不課徵贈與稅,個人受贈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之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為之贈與為限,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課徵贈與稅的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另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免納所得稅之適用;故個人受贈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併入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國稅局北港稽徵所提醒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各地國稅局洽詢,以維自身權益。(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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