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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取得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之課稅方式。

【稅務法規】取得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之課稅方式。

近來接獲不少民眾詢問,取得國內營利事業以資本公積發放的現金股利,是否要併計所得課稅呢?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決議,將資本公積中屬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以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之全部或一部分,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財政部針對此項規定解釋,該資本公積如果屬於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依照經濟部91年3月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第3點所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範圍包含10個項目,公司發給現金之資本公積項目如果屬於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以及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等4個項目或「受領贈與之所得」,因不屬於股東投入資本的返還,即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故需課稅。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公司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時,應注意發給現金之資本公積項目,如果屬於上述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項目,應依規定填發股利憑單;所得人則作為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課徵所得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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