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國外罰款須扣繳? 速訂規範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1.08.08 03:02 am
近年國內業者觸犯歐美反托辣斯法,遭罰鉅額罰款,卻因我國稅法尚規範不明,造成有些業者雖乖乖扣繳、但有些業者根本沒扣繳情形。會計師指出,主管機關應明定國外罰金扣繳規範,才能消除業者稅負的不確定性。
近年國內面板、航空、航運業者,多次因違反「反托辣斯法」,而受到美國司法部、歐盟執行委員會裁罰,除了經理人須吃上牢飯,公司還須負擔動輒新台幣上百億元罰款。
一位會計師指出,我國稅法中,針對付給國外政府的罰金,是否適用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規定須辦理扣繳,並未明確規定,導致許多業者無所適從。
根據所得稅法,一家公司將款項匯到美國,就是稅法規定的「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其他收益」,屬於國外公司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扣繳20%。
舉例來說,美國司法部判定我國公司須繳交新台幣100億元罰金,美國司法部規定這100億元須是稅後淨額(台灣稅後淨額是80%),因此經過推算,公司須自行負擔20%扣繳稅款,也就是須繳回25億元給國稅局。
然而,會計師認為,這款項是「罰金」性質,美國司法部並非外國營利事業,沒有相對付出對價服務或商品,並非「交易」行為,因此不應適用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扣繳規定,可免納所得稅。
會計師指出,近十年來國際高度發展的「反托拉斯」法令,已讓我國許多業者吃上苦頭,針對支付給國外政府「罰金」形式,我國稅法尚未與時俱進、做出修改。
會計師認為,如須辦理扣繳,形同廠商須在罰款之外再增加稅務成本負擔,且須由業者自行吸收稅款支出,是「罰上加罰」,非常不合理。
常被歐美國家罰款的面板業,近來股價一路下滑,面臨產業低潮。
會計師表示,政府應早日公布解釋函令,使國內廠商納稅義務人可依法遵循,並在適法性的前提下,努力協助國內業者降低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