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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房地分次出售 無法享輕稅

【稅務法規】房地分次出售 無法享輕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9.02 04:31 am

 

換屋申請享有「一生一屋」的輕稅優惠,只限房地一次訂約出售。財政部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先後訂約,並分次出售持分土地者,無法享有按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售地的土地增值稅。

 

為照顧民眾一生多次換屋需求,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如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可改申請按一生不限次數的「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但為防杜納稅義務人規避稅負,財政部規定,申請適用土增稅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者,應以自用住宅房地同時一次訂約出售者為限,若土地所有權人先後訂約並分次出售持分土地,即無法享有輕稅。

 

財政部指出,政府為照顧民眾購屋,提供換屋族的租稅優惠包括一人一生一次10%優惠增值稅,以及一生無次數限制的「一生一屋」10%優惠增值稅;另外,不管有無適用10%優惠增值稅率,符合一定條件者,都可申請重購退稅,將已繳納的土增稅退回來。

 

包括「一生一次」、「一生一屋」及「重購退稅」都有不同條件,財政部提醒,使用一生無次數限制的一生一屋輕稅率,必須在用掉「一生一次」優惠增值稅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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