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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應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

【稅務法規】營業人由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近日查獲A公司於97年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帳務係由股東全權負責,並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請撤銷處分;

 

經復查決定以行政罰法第7條之規定「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A公司於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自有漏報銷售稅額之意思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認識,維持原核定漏報銷售額4,000萬餘元,應補徵營業稅額200萬餘元,並處以罰鍰133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管係由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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