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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職工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

【稅務法規】職工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隨著勞工權益日益受重視,公司對於職工福利也愈來愈提昇,希望藉由優惠的職工福利來吸引好人才進駐,然而,公司列報職工福利費用,在稅務上應如何處理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職工福利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公司可於創立時按實收資本額5%限度內一次提撥,或是按增資資本額5%限度內一次提撥;

 

但要注意,此次提撥之福利金,並不能於當年度一次認列為費用,每年只能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換言之,按實收資本額或增資資本額5%限度內一次提撥之福利金,在稅務申報時必須分5年認列為費用。

  

該局表示,轄內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當年度列報1百萬餘元之職工福利費用,經查其中1百萬元係由當年度增資資本額提撥5%所產生,惟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福利金一次提撥後,每年只能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故當年度只能認列20萬元之費用,餘80萬元,應遞延以後年度分年認列。

  

南區國稅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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